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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色商标保护问题现状剖析
  发表日期:10/16/2010        有3722位读者读过此文 
      提到“颜色商标”这个概念可能许多人都觉得很陌生,其实颜色商标,是指单一颜色商标和颜色组合商标,不包括由颜色与除颜色以外的其他因素组合而成的商标,我国商标法所规定的颜色商标仅指颜色组合商标。它本身不需任何具体的文字和图像,而是颜色及颜色组合构成的商标。在实际操作中,颜色商标由于很难起到商标应具备的识别作用,在我国的申请量极少,在国外颜色商标的数量也不多。
国际情况复杂
      由于TRIPS协议第十五款规定允许将颜色组合作为商标注册,因此目前很多国家均对颜色组合商标注册给予认可;但是允许将单一颜色商标注册的国家为数甚少,仅有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及瑞士等国。反对允许单一颜色商标注册的理论观点主要包括颜色用尽说、色度混淆说及颜色功能性说,一般系基于对同业竞争者所造成的颜色垄断影响与对消费者造成的来源识别困难而提出。比如曾经在德国发生一个案例:Milka是德国老字号的巧克力品牌,早在1901年就使用紫色和Milka奶牛的形象及颜色组合招揽顾客,并以此申请了颜色商标和集合商标。一家生产饼干糕点的厂家,在其商品的包装纸袋上使用了与Milka相似的紫色。Milka以商标权保护为由,将该厂家诉至法院。德国三审法院一致裁决被告败诉。德国联邦最高法院BGH在其新闻公报中公布这个案例,该判决的生效意味着,至少目前在德国,在巧克力及其相关商品上,无论是商标还是在商品包装装潢上,只有Milka一家可以使用紫色。这样的结果无疑造成了颜色垄断。但是我们不能仅从表面看待这种现象,因为紫色之所以成为Milka的商标是源于其具有的第二含义。所谓第二含义往往是权利人长期的品牌经营的结果。
      而支持颜色商标的美国也将“第二含义”作为考量的重要依据。Qwens-Corning公司于1987年在其玻璃绝缘产品上成功获得粉红色商标注册,Qualitex司于1995年在其“干洗烫衣板垫子”产品上历经波折、最终通过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确认其对“金绿色”商标的所有权,均基于对各自商标长达三四十年的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使其商标对相关公众形成条件反射式的产品来源识别功能。值得注意的是,该两枚商标均为单一颜色商标,其获准注册反映出美国在颜色商标保护方面的力度与深度。从上以案例我们可以看出美国进行的颜色商标注册不仅单纯依据商标的最初设计考核其显著性,主要是通过长期的商标使用而使商标获得所谓“第二含义”,从而最终取得商标所要求必备的显著性。因此美国对颜色商标甚至单一颜色商标的保护存有深厚的制度基础。所以我们不该只单纯看到颜色商标的垄断性更应该从深层次理解颜色商标对于企业的保护和肯定。
国内规定模糊
      目前国内虽然早在2001年修改商标法时增加了关于颜色商标的规定,但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订的《商标审查与审理标准》关于颜色商标的规定仍比较简单。然而,随着商标保护范围的日益扩大,是否给予颜色商标注册、如何对颜色商标进行保护,成为我国商标审查与审理机关不可避免的现实问题。瑞典凯普曼公司的商标注册问题已经向我国相关部门提出了挑战。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贸易联系日趋紧密,欧盟成员国与美国是我国最重要的贸易合作伙伴;但知识产权问题却成为中美、中欧贸易的焦点和主要障碍。除专利权、著作权以外,在两大贸易伙伴对颜色商标给予保护的情况下,如果我国对此继续予以限制,此类争议将不可避免地影响双方的贸易合作。
      综上所述,颜色商标问题应该得到应有的关注,这对国内企业在面对国际竞争时规范自身企业、保护民族品牌都有着深远的意义。相关部门应该重点看待这个问题尽早出台符合国内特点符合国际形势的法律法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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