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两岸经济往来的不断发展,在内地居住、工作的台湾人在数量上比较集中,而在内地投资设厂的台资企业也很普遍。台湾当地的一些企业在内地投资建厂时,有时会发觉其商标在内地已经被恶意抢注,从而使企业蒙受损失。鉴于这种情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8号发布公告,决定自2010年11月22号起受理台湾地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的优先权申请。这一举措举旨在落实9月12号正式生效的《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保障台湾地区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优先权权益。
这项规定主要内容是自2010年11月22号起,台湾地区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台湾地区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工商总局商标局就同一商标,在相同商品上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以要求优先权。这项规定的实施是为了保障台湾地区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优先权权益,落实《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这是两岸经济往来的又一重大突破,意味着台湾地区申请人以台湾商标注册申请之日作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注册申请提交日,这样做可以避免商标被抢注的情况发生。
这项新规定是为落实《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而制定的,这是海峡两岸求同存异,从促进两岸经济发展,保护知识产权主体的原则出发,妥善解决两岸关系的一个重要举措。这项规定的实施对台湾企业以及大陆设立的台资企业是一个利好消息,因为在大陆设立的台资企业大多数为台湾企业的子公司,这些台湾企业在台湾已先期进行注册或申请,而在信息高度发达的今天,在一个地方申请商标后再到另一个地方申请,很可能会遭受抢注,因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原则,遭到抢注的知识产权会使权利人蒙受重大经济损失,新规定使台湾法人及自然人在大陆可以抢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先机,无疑对两岸经济的发展会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在此我们也提醒尚未在大陆提交注册申请的台湾企业,应该充分利用这一有利的新规定,在台湾提交申请日的半年内抓紧提交商标注册优先权的申请。(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