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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鹭岛”商标纠纷谈注册商标地址变更
  发表日期:12/8/2010        有3746位读者读过此文 

    在经营过程中,大多数企业都会因政策变化或自身发展规划的需要而变更公司地址。但由于商标保护意识淡薄及相关负责人员的疏忽,很多企业未能及时对商标注册地址进行相应变更。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就遇到这样一个商标纠纷案件,希望通过对此案件的分析解读,提醒企业注意及时变更商标地址.避免此类纠纷的产生。

基本案情

    厦门造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造纸公司”)是一家在行业内颇具影响力的造纸企业,旗下“鹭岛”商标荣获福建省著名商标,享有一定知名度与美誉度。2006年造纸公司响应政府号召搬迁改造。同年自然人陈放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鹭岛”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同时向国家商标局递交了新“鹭岛”商标在16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商标局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撤销了造纸公司的“鹭岛”商标,并于2009年6月21日核准了陈放所申请的新“鹭岛”商标。

案情分析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二款规定,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商标局有权撤销该注册商标。法律赋予任何人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申请的权利,且仅承担初步证明注册商标未使用的证明责任。商标权权利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有2个月期限来说明注册商标实际使用情况或者说明未使用的合理理由。逾期不提供使用证据或不做未使用的合理说明,将承担注册商标被依法撤销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造纸公司搬迁,“鹭岛”商标的注册地址也相应变化。此时,自然人陈放为了在16类“复印纸”等商品上申请注册“鹭岛”商标,采取了双管齐下的策略,一方面,对旧“鹭岛”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另一方面,同时提交新“鹭岛”商标的注册申请。造纸公司由于地址已经发生了变化,自然不可能提供实际使用证据,又基于相同的原因,错过了撤销复审的机会,最终导致旧“鹭岛”商标被撤销。2009年3月20曰商标局通过了新“鹭岛”商标的初步审查,并在3个月后最终获准注册。而造纸公司一直都蒙在鼓里,对事情的发展毫不知情。

案件启示

    通过对上述争议案件的梳理,不难发现导致造纸公司在案件中处于不利地位的起因在于:未及时申请注册商标的地址变更。试想如果造纸公司在搬迁改造后及时向国家商标局递交注册商标地址变更申请,商标局就能够将《提供使用证据通知书》及时送达造纸公司,原“鹭岛”商标也就不会被撤销,陈放所申请的新“鹭岛”商标也就不可能获准注册。

    在商标非诉案件类型中,除了申请注册商标驳回复审通知书等少数法律文件,商标局会送达代理组织机构外,其他的法律文书通常只会送达商标权利人,所依据的地址为商标注册地址。如果商标权人注册地址发生变化又未能进行变更,万一被別人以连续三年未使用提出撤销申请,由于地址变更又无法知悉这一情况,将面临注册商标被撤销的巨大风险,因此企业对此应给以足够的重视。(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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