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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探讨——地名能否注册为商标
  发表日期:4/7/2011        有3880位读者读过此文 

    我们曾经向大家介绍过关于地理标志产品的知识,它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在我国此类产品还真不少,如平谷大桃、梅岭毛尖、周村烧饼等,就是我们沧州的金丝小枣、泊头鸭梨也是闻名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这些产品不仅是质量与信誉的保障,更是文化与历史的传承,应该得到尊重与保护。有不少办理沧州商标注册的朋友曾经向我们咨询,既然地理标志产品这么有名,可不可以直接使用相关的地理名称作为商标进行注册?这样既可以表明产地,又可以打响产品的知名度,是个一举两得的好办法,今天我们就这个问题与大家深入探讨一下。

    首先我们看一下法律上是否允许这种做法,《商标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因此,能否以地名进行注册要以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符合相关规定是可以获得批准的。不过我们也要认识到,原则上地理标志是不能注册为普通商标的,我国《商标法》对此虽无明确规定,但通过对相关规定的理解不难得出此结论。鉴于此,地名商标与地理标志理论上并不存在冲突。但因为在《商标法》施行之前已注册的地名商标依然有效,而如果该地名恰好又是地理标志的组成部份,则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地理标志中的地名作为普通商品商标被注册的情况。

    另外如果申请商标中包含的地名具有公众接受或认知的第二含义,如在辞书、字典、词典、百科全书等工具书上载有除地名以外的含义或日常生活约定俗成的其他含义时,可能准予其注册。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中,只是将县级以下行政区划的名称列入可以通过使用获得“第二含义”从而具备显著性的叙述性词汇之列。第二含义和商标的显著性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取得:固有显著性和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固有显著性实际上来源于商标使用的标记的第一含义,而使用获得显著性往往是在“第二含义”上使用商标标记。

    还有另一个问题就是能否以城市别名或旧称申请注册商标?我们都知道济南的别称为"泉城",南京的旧称为"金陵",这属于城市别名或旧称,它并不属上述条款禁用的范围,是可以获准注册的,这一类名称均可作为商标提出申请。

    现实生活中此类纠纷也不少,如“贵州醇”、“百家湖”都是比较知名的案件,其结果也是依具体情况而定的。所以有客户咨询相关问题时我们也是尽量将情况予以解释说明,当然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您来人来电进行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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