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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权与知识产权的区别
  发表日期:6/22/2011        有4348位读者读过此文 

  近年来,招商加盟的项目越来越多,尤其对于经商时间不长经验尚不丰富的人来说,这种“复制成功,克隆财富”的特许经营模式,无疑是最佳的选择。但是我们在从事沧州商标注册外地公司注册等知识产权服务的过程中,也发现此类的纠纷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首先让我们来介绍一下什么是特许经营。它是指特许人通过订立合同,将其拥有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的经营活动。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权是被特许人通过特许人授权,利用特许人知识产权及经营模式等无形财产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

  可见特许经营权与企业的知识产权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那么是不是说取得了特许经营权就等同于取得了该企业相关的知识产权呢?这二者之间并不能划等号,虽然特许经营权与知识产权有着某些共同属性,但作为两种权利形式,它们的差异还是非常明显的。

(一)权利产生方式不同

  特许经营权的产生主要来源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的合同,是一种基于约定授权而产生的权利。而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定权利,授权的客体及其范围,授权的条件与程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

(二)专有性程度不同

  特许经营权基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的特点决定了被特许人行使权利时应以双方当事人的事前约定为界限,受控于特许人,向特许人缴纳特许费,需要遵从特许人在经营中的各种标准和模式。尤其是被特许人对特许经营权的处分会受到严格地限制。而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其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性权利,可依法自由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能。

(三)主体要求不同

  获取特许经营权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盈利,故决定了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双方当事人的资格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双方都应具有从事盈利性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不得从事盈利性活动的法官、公务员,不能取得特许经营权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知识产权是因智力活动或显著标记而取得的权利,/考试大/收集/因此,一般情况下,知识产权主体的范围比较宽泛,受限很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不得从事盈利性活动的法官、公务员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人。

(四)客体的具体指向不同

  虽然特许经营权与知识产权同具有客体非物质性的特点,但他们客体的具体指向不同。特许经营权的客体是针对从事特许经营的“资格”。而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

(五)权利内容不同

  特许经营权的内容具有丰富开放的特点,从特许人的角度而言,特许经营权包括知识产权,是授予、理念和制度安排、资金营运方式、管理手段、操作系统、经营人员的服务方式等。而知识产权的内容是法定的、特定的,包括排他权、转让权、许可权、请求保护权等。

(六)人身属性存在差异

  特许经营权是一项直接指向财产内容基于授权而取得到的权利。与人的精神活动无关,是一项单纯的财产性权利,不具有人身属性的特点。而知识产权的获得与人的精神活动密切相关,是人格的延伸,知识产权因而是兼具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为一体的权利。

  所以我们建议在取得特许经营权时我们要搞清自己的责任与权力,并在合同所赋于的权力下最大限制的发挥其效力。或者委托相关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进行咨询,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拨打服务热线:0317-30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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