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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与肖像能否注册为商标
  发表日期:7/13/2011        有3556位读者读过此文 
      姓名是自然人的姓氏和名字的组合,既包括本名,也包括别名、笔名、艺名等,它与肖像权都是公民的基本权力。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它是自然人享有的自主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其姓名,并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的权利。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那么姓名与肖像能否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呢?

      其实肖像作为商标出现在产品上的情况还真不少,比如王守义十三香、王致和腐乳等。它们都是以经营者的肖像作为商标,这种情况十分常见。狭义的肖像只包括公民的面部形象、整体形象等,表现形式既可以是照片,也可以是绘画。而姓名作为商标的情况更是普遍,如知名的运动品牌:李宁等。为什么姓名与肖像被注册为商标的情况如此普遍呢?主要是因为人的肖像各有不同,以其进行商标注册,可大大避免重复。用姓名作为商标,不仅能提高商品的知名度,还可以防止被他人冒用。而这些注册为商标的姓名往往都属于在该行业中有突出业绩的人,所以其本身的号召力也被无形的运用到了商标宣传中。所以姓名与肖像,尤其是知名人士的姓名与肖像才会如此受到青睐。

      当然姓名与肖像并不可以随随便便就拿来使用的,若想用其作为商标注册,均需获得本人的书面认可。如未获得当事人的书面授权而将其肖像作为商标注册,即构成注册不当。一般肖像有其独特性与唯一性由此产生的纠纷较少,而我国人口多,重名率较高,产生此类纠纷的情况就比较多,所以姓名权的保护要以姓名的社会影响度或注册的善意或恶意而进行个案评审。

      所以如果获得本人的书面认可,用姓名与肖像进行商标注册在法律上是允许的。商标局进行实质审查时,只要不涉及历史伟人、国家领袖,不至于发生政治影响或伤害公众感情,商标局一般不驳回注册申请,而应交给在先权利人自主决定。您如果也想使用姓名或肖像进行沧州商标注册,建议您可以先找一家专业的服务机构进行相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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