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的强制许可又非自愿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规定,不经专利权人同意,直接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一种许可方式。从其定义上,我们可以看出专利权的强制许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一非自愿性,即强制许可是违背专利权人意愿的一种许可;二非独占性,即获得强制许可实施权的人所获得的是一种非独占性的许可;三有偿性,即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四非移转性,即实施强制许可的只能自己实施,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强制许可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未在合理长时间取得使用权的强制许可。在这一类型下,应当具备的条件是:第一,请求人必须是具备实施条件,也就是具备生产、制造、销售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的基本条件;第二,请求人必须曾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就实施其专利进行过协商,合理的条件主要是关于使用费的支付、技术服务等双方需履行的基本义务;第三,请求人没有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
二、为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需要给予的强制许可。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三、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是基于专利间的依赖关系授予的,即“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为了促进先进专利技术的实施,有必要授予后专利权人实施前专利技术的强制许可证。同时,也应授予前专利权人实施后专利技术的强制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