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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商标与商号权力冲突的原则与途径
  发表日期:2/22/2012        有3249位读者读过此文 

      作为商业识别标记,商标与商号不仅用以区别商事主体和商品来源,而且还承载商事主体享有的商业信誉、商品的质量承诺。不过两者都属于识别性标记,又由不同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商标实行全国统一注册,效力范围遍及全国;商号实行分级登记,效力有着严格的地域限制,所以由此产生权利冲突变得在所难免。实践中,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权利冲突主要表现以下两种形式:一种是"商标的商号化使用",即将他人注册在先并且享有一定声誉的商品或服务商标中的文字在相关行业领域内作为商号予以登记使用而产生的两权冲突。别一种是"商号的商标化使用",即将他人在先登记的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从而产生权利冲突的情形。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权利冲突大多会对在先商标权人或商号权人造成损害,同时也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来源、质量产生混淆误认,误导消费,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那么如何才能解决权利冲突呢?虽然现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尚不完备,但所包含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对于实践中解决此类冲突有很强的指导作用:

      (一)保护在先合法权利原则:任何权利的取得应以不侵犯在先合法权利为前提。是否存在在先权利是检验权利实质正义的标准。但是,保护在先权利又不可简单化、绝对化,考虑到识别性标记取得制度的实际情况,这一原则需要其他原则的辅佐;

      (二)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主宰所有民事法律关系的最高准则,它要求任何权利的取得、行使都应本着善良之心,不欺不诈,不损害他人利益不妨碍公平竞争;

      (三)防止市场混淆:识别性标记的功用全在于区分市场上林林总总的“人”或“物”,为消费者提供商品信息,降低搜寻成本。假使标记的使用有可能导致混淆,就有必要加以制止;

      (四)利益平衡原则:在尊重在先权利的前提下兼顾各方利益,避免为保护一方的利益而忽略促进公平竞争的公共利益。

      如果您遇到商标与商号之间权利冲突的问题,我们建设您可以委托一家专门从事沧州商标注册沧州专利咨询外地公司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代为解决,相信会为您节省不少时间和精力。另外如何在允许两权并存的同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两者之间的混淆和冲突?是需要思考的问题,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在立法上将确权程序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剥离出来,建立一种可以涵盖和阻止善意混淆情形的法律机制

      (二)调整商号的法律地位,实现商号在较大行政区域内的唯一性

      (三)明确商标权与商号权作为"在先权"的具体范围,有条件地适用"在先权"原则

      (四)完善商标权和商号权的确权程序制度

      (五)企业应树立强烈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加强自我保护,实施商号与其商标的一体化策略,以获得法律的双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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