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我们在“乔丹体育回应商标纠纷 称受多项法律法规保护”一文中,曾经提到“2002年及2007年,与篮球明星Michael Jordan有长期合作关系的耐克公司曾经针对乔丹体育申请注册多项防御性商标提出过异议和复审,全部均被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据悉,日前耐克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的第十次关于“乔丹”商标的异议被再次驳回。
根据了解,乔丹体育前身为成立于1984年的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为挂靠村委会的集体所有制企业。2000年,原出资者丁某将企业改制,设立福建乔丹。2009年12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自1997年开始,乔丹体育先后在25类、18类商品上注册了“QIAO DAN”、“乔丹”及“QIAODAN23”等商标。在商标注册过程中,与篮球明星Michael Jordan有长期合作关系的耐克公司就于2002年及2007年先后针对乔丹体育注册的八项图形商标提出异议,被商标局驳回后,耐克公司就其中7件向商评委申请了复审,也均被驳回。被商评委驳回后,耐克公司未提起行政诉讼。2005年,中文“乔丹”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此后图形商标在2009年也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11年11月21日,证监会在受理乔丹体育的上市申请后,通过网站对乔丹体育的首发招股说明书进行了预先披露。2012年2月,美国篮球巨星Michael Jordan以乔丹体育未经授权使用其姓名为由,向北京的法院提起诉讼,但未获得法院受理。为此,Michael Jordan转战上海,以姓名权受到侵害为由向上海市二中院起诉了乔丹体育及上海百仞贸易有限公司。目前,该案已获得了上海市二中院的受理。
目前,迈克尔.乔丹姓名权诉讼案受理已近7个月,但法院仍未确定开庭的时间。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案从立案到审结时间一般不能超过半年。但相关专业人士表示,虽然法律上有民事诉讼案审结时间不超过半年的规定,但法院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时会受到调取证据时间等因素的影响。
与篮球明星的纠纷还未开庭,耐克公司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的第十次关于“乔丹”商标的异议。耐克公司和乔丹体育关于“乔丹”商标的恩怨由来已久。早在乔丹体育处在发展期的2002年,耐克公司就已经开始围绕乔丹体育持有的汉语拼音的“qiaodan”、中文“乔丹”和右手运球的图案等多项商标以及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向商标局提起一轮又一轮的异议。截至目前,耐克公司共向商标局提出的商标异议已达10次。这次商标局驳回耐克公司商标异议理由,与以往大体相同。商标局认为,乔丹体育持有的“乔丹”商标,与耐克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MICHAEL JORDAN”商标使用商品未构成类似,耐克公司称乔丹体育复制、模仿其驰名商标以及“乔丹”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证据不足。因此商标局裁定,耐克公司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乔丹”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去年11月底乔丹体育顺利通过证监会发审会,本来登陆资本市场指日可待。但在这段时间里,公司持有的“乔丹”商标却腹背受敌。除了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的起诉,耐克公司也连续两次向国家商标总局对乔丹体育持有的“乔丹”商标提出异议。此次商标纠纷,打乱了乔丹体育借助资本市场快速扩张的计划,公开发行股票被无限期搁置。(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