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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诉荣和烧坊商标侵权案
  发表日期:11/14/2012        有3981位读者读过此文 

      近日,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荣和烧坊商标侵权纠纷案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茅台酒厂认为,被告产品在包装位置突出使用了“MAOTAI”字样,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2万元。

      庭上,作为地名,将“茅台”的拼音应用于包装上是否构成侵权成为本案的焦点问题。茅台酒厂认为自己是“MAOTAI”字母、“茅台”文字及其图形组合的系列注册商标注册人,被告在包装上突出显示了“MAOTAI”,因此应当认定被告方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但被告认为,该字母是地名的使用方法,即表示产品产地为贵州省茅台镇,被告依法有权正当使用该地名。“MAOTAITOWN”作为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根据相关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同时,加之茅台镇有独特的生产环境,镇上有上百家白酒企业,几百年来一直经营白酒生意。作为地名,若“茅台镇”被原告注册成为商标后,不许其他企业使用,是对百家在此经营酒类生意企业的不公。

      对此原告提出不同意见,指出荣和烧坊的注册地为贵州省贵阳市,并不是茅台镇甚至茅台镇所在的仁怀市。如果外地企业也要使用茅台镇的名号,势必会造成该品牌最终被淡化。同时原告表示,若描述性商标不可避免的需要用茅台镇时,是有其商标合理性的,但显然被告不符合该标准。但是被告称,虽然其公司注册地在贵阳市,但酒的产地却在茅台镇。同时,茅台酒的注册商标为“MAOTAITOWN”中间没有任何空格和字符,而自己的产品为了突出产地,则在MAOTAI和TOWN中间加了空格以便区分。

      另外双方争论的焦点还有被告产品的外包装是否与原告产品相似,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原告认为,荣和烧坊产品的包装与茅台集团的产品包装高度相似,很容易出现混淆,基本视觉上无差别。同时瓶装布局上,被告产品与茅台酒的综合布局和整体颜色也极为相似,且被告在产品瓶盖及企业网站上,均出现了大量茅台、茅台历史介绍等信息,使消费者容易混淆。原告认为,自己合法拥有284526号商标的专用权,被告的商标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并且被告显著使用了与原告几乎一样的字母和图案,在同一种商品上构成了近似,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但荣和烧坊则认为,茅台酒厂的284526号商标并未指定颜色。而荣和烧坊的产品包装盒上,有大号字体写着百年荣和老窖酒七个大字,与贵州茅台酒没有重复,故不存在攀附行为,也没有误导群众。

      此案由于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分歧较大,均不同意庭外和解,且部分涉及本案的关键证据需要原件,故并未当庭宣判,对此我们也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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