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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复审与复核
  发表日期:7/9/2014        有3029位读者读过此文 

复审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前需要进行复审。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是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做出的对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获高新资格的必经程序: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2.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复审时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第(四)款。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材料

    1、出具高新技术企业三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2、出具高新技术企业三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经费专项审计报告;

    3、出具高新技术企业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4、出具高新技术企业三年研究开发项目的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5、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并由认定办公室重新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复核

    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及其相关税收政策落实产生争议的,凡属于《认定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情况的企业,按《认定办法》规定办理;属于对是否符合第十条(四)款产生争议的,应组织复核,即采用企业自认定前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至争议发生之日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条(四)款规定,判别企业是否应继续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转载)

相关阅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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