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体商标与我们通常所见的表现在一个平面上的商标图案不同,而是以一个具有长、宽、高三种度量的立体物质形态出现,这种形态可能出现在商品的外形上,也可以表现在商品的容器或其他地方。立体商标出现较晚,但它比平面商标更形象、更直观,对视觉具有较强的冲击力,吸引力大。实际生活中,产品的容器、饮料瓶、酒瓶、香水瓶以及产品特有的包装物,可以作为立体商标使用。
按照构成的不同,立体商标有四种表现形式:
(一)带有文字开图形成分的商品或商品包装物形状,这类立体商标的特点是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商品外形包装物的外形,一部分是凸起或凹进的文字这两部分共同组成立体商标。
(二)商品本身外型,这类商标的特点是仅由商品本身的立体外形形成的商标。
(三)与商品无关的装饰性外形,这类立体商标的特点是商标与商品或服务之间没有任何联系,仅仅是一个立体标志。
(四)商品包装物的外形,这类商标的特点是仅由商品包装物的立体外形形成的商标。
不过,并不是所有的三维标志都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须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由此可得出,以下三种三维标志的形状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一)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如轮胎的形状等;
(二)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须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如剃须刀的形状,切菜刀的形状等;
(三)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如书本形状,通用的灯泡形状,等。(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