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了使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而使用的标志。服务商标也称劳务标志,在国外又称作服务标记,这种标记具体表现为图形、字母、符号等多种形式。这里的服务主要是指航空、铁路、旅店、餐饮、银行、广告、旅游等公共服务部门,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分为以下几种形式:1.广告与实业;2.保险与金融;3.建筑与修理;4.通讯;5.运输与贮藏;6.材料处理;7.教育与娱乐;8、杂项服务。
而商品商标是指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使自己生产、制造、加工、挑选或经销的商品同他人的商品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通常由文字、图形单独构成,或由文字、图形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
服务商标与商品商标主要存在以下四点区别:
(一)商品商标出现较早,保护商品商标的法律颁布就早,我国首部保护商品商标的法律是1904年清政府颁布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服务商标出现较晚,保护服务商标的法律颁布就晚,我国首部保护服务商标的法律是1993年修改后的《商标法》(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商品是有形的,商品商标使用在具体商品上。服务是无形的,服务商标使用在具体服务中。
(三)商品商标是用以将商品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商品同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一种标志,具有区别商品不同出处的功能,表明商品质量和特点。服务商标是用以将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同他人的服务区别开来的一种标志,具有区别服务不同出处的功能,表明服务质量和特点。
(四)在实行自愿注册原则的前提下,特殊商品实行强制注册,如卷烟:和人用药品。而服务商标则全部为自愿注册,不存在强制注册。(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