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家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并在中国大陆境内居住和工作。
2、技术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技术领域》内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及市场状况有较全面的了解。财务专家应具有相关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资格且从事财税工作10年以上。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4、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二)专家库及专家选取办法
1、认定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实行专家聘任制和动态管理,备选专家应不少于评审专家的3倍。
2、认定机构根据企业主营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所属技术领域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并指定1名技术专家担任专家组组长,开展认定评审工作。
(三)专家职责
1、审查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项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专项报告等是否符合《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的要求。
2、按照《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的规定,评审专家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独立评价。技术专家应主要侧重对企业知识产权、研究开发活动、主营业务、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价打分;财务专家应参照中介机构提交的专项报告、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和纳税申报表等进行评价打分。
3、在各评审专家独立评价的基础上,由专家组进行综合评价。
(四)专家纪律
1、应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企业进行评价,并签订承诺书。
2、评审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企业时,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3、不得披露、使用申请企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材料,不得泄露评审结果。
4、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采取非正常手段为申请企业认定提供便利。
5、认定评审期间,未经认定机构许可不得擅自与企业联系或进入企业调查。
6、不得收受申请企业给予的好处和利益。
一经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由认定机构取消其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资格。(转载)
相关阅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