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上海的两家制笔企业打起了官司,历经上海法院一审、二审判决后,被告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日前,最高院受理了再审申请。而这件历经波折的案件起因却是一枚小小的商标。原告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称,该公司于2003年10月开始经营毕加索品牌书写工具。原告的毕加索品牌书写工具推出伊始,就为商品设计了独特的包装、装潢,并于2004年获得了笔盒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经原告多年积极有效的品牌推广,目前在国内市场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商品销售对象广泛。而本案的另一当事人、作为被告的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生产、销售的钢笔也使用毕加索品牌。该公司虽然成立晚,但发展迅速,年销售额很快达到几千万元。两家同一行业的公司,销售同一品牌的相同产品,怪不得非要在法庭上一争高下了。
朋友们不禁要说,谁的商标经过了注册就归谁所有。帕弗洛公司拥有PIMIO及图商标,而艺想公司拥有图形商标。前者的商标是注册商标,后者的图形商标在2008年注册公告期内,被帕弗洛公司提出异议,从而引发双方的纠纷。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商品不是知名商品,原告商品的名称、装潢为其特有的名称、装潢;原告成立在先,经过数年经营已形成一定规模并有相应的消费群体。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原告、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出上诉。原告的理由是,自己的商品是知名商品,被告赔偿数额过低;被告的理由是,虽然自己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与原告的近似,但不侵权。2010年6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与一审法院不同的是,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帕弗洛公司的商品为知名商品。对于上海高院的判决,艺想公司仍表示强烈不服,又向最高院提出再审申请。据了解,双方至今围绕已经结束的两审判决中的知名商品和商品特有名称的认定,争论不休。
其实使用名人的姓名作为商标的情况已经屡见不鲜,很多企业都觉得这样做不仅能扩大知名度,还能增加产品的文化底蕴。不过我们还是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正规注册后再使用,这样一旦发生纠纷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