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我们曾经“深入探讨——地名能否注册为商标”的问题,有些朋友可能还是记得相关法律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关于这个问题,今天正好有一个案倒与大家分享,希望能对您办理沧州商标注册有所帮助。
案件发生于山西省新绛县,该县以出产澄泥砚闻名,此砚是四大名砚中的唯一陶砚,从古至今深受文人墨客的喜爱。2002年4月绛艺苑砚社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申请注册“绛及图”,指定使用于印章、图章盒、毛笔、笔架、宣纸、砚、块墨、墨汁商品。法定期限内,绛州澄泥砚研制所针对被异议商标向商标局提起异议申请。理由是该注册申请侵犯了其商标“绛州”及图的权力。此商标是澄泥砚研制所于1997年2月被核准注册,经续展,其专用权期限至2017年2月。商标局经审查裁定:被异议商标在“砚、块墨、墨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绛州澄泥砚研制所不服该裁定并申请复审,其复审理由是:“绛”是山西省运城市境内的县级行政区划名称,被异议商标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应核准注册。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该复审作出裁定:“绛县”虽是山西省县名,但“绛”亦有“深红色”的含义,普通消费者在通常情况下不易将单独一个“绛”字与“绛县”联系起来识别,绛州澄泥砚研制所的复审理由不能成立,裁定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
其实绛艺苑砚社与澄泥砚研制所的纠纷由来已久,而这次引起我们关注的正是这个复审过程。“绛”虽然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但其本身有“深红色”的含义,是否可将其算在“具有其他含义”的范畴内呢?相关法规对“其他含义”的认定从三方面出发:首先,其他含义通常不包括主要通过使用获得的商标含义。其次,地名的“其他含义”是指该地名在语词意义所固有的除了指示地名之外的含义。最后,地名的其他含义包括地名作为非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的含义。显然“绛”在语词意义上确有地名之外的含义,这样是不是就可以判定其可以用于商标注册了呢?
当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时,还应当比较该其他含义与其地名含义的强弱,如果其他含义较强,则应准许注册;如其他含义较弱,则不得作为商标。有人认为这时不仅要考虑该地名所指向地理区域内普通公众的认识,更应考虑全国范围内普通公众的认识。对于地名商标来说,地名所指向区域的民众通常更容易意识到其地名含义,而其他地区的普通民众则未必会有同样的感受,除非是知名度较高的地名。“绛”指向绛县的地名含义在全国范围内的普通公众看来似乎较弱,故应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但还是些朋友认为没有明显的证据青蛙该字的其他含义一定强于其地名含义,故申请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更符合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如此看来,两方都各有道理,这件商标纠纷案件该如何解决呢?
原告在接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裁定后提出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的认定错误,判决撤销该复审裁定并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审查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此可见,当县级以上地名的其他含义较弱时,也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