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余指定原则又可称为“排除非必要技术特征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在解释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和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将记载在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明显附加技术特征略去,仅以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来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判定被控侵权物是否覆盖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原则。如果被告的被控侵权物中不含有该项多余特征,仍可以认定被告侵权。多余指定原则的产生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五方面:
(一)我国实行先申请原则,一般情况下,发明人完成发明创造以后,未经实施即须尽快申请专利,因此在撰写权利要求书时,往往把并不至关重要的技术特征写入了权利要求;
(二)撰写权利要求书是一项技术性和法律性很强的工作,撰写一件完美无缺的权利要求书是困难的。申请人很难预料到其发明创造以后可能产生的各种实施例,也很难把各种可能的实施例明白无误地概括在其权利要求中;
(三)从委托代理角度看,技术交底过程包括了技术内容从发明人、设计人的头脑向语言、文字(包括图形)的转化过程,再通过专利代理人对语言、文字(包括图形)信息的接收和处理过程,才能进入专利代理人的头脑中,然后再转化为申请文件。在这个复杂的转化过程中,信息的“失真”和“丢失”在所难免;
(四)申请人缺乏专利知识和撰写经验,不熟悉权利要求撰写方式,由于疏忽很可能把对实现专利发明和效果无关紧要的技术特征,也就是非必要技术特征写进权利要求里去;
(五)专利撰写人水平有限或不称职或不负责任等也可能将非必要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书。
由于申请人基于各种原因将非必要技术特征写入了独立权利要求,专利局授予专利权后,其他人经过研究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很容易通过省略掉这一项非必要的技术特征来实施该专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院由于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缺少了权利要求的一项技术特征而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的话,这样的结果显然对专利权人是不公平的。多余指定原则正是由于我国申请人撰写专利权利要求的实际情况,基于维护公平的需要而产生的。
当然也不适用于所有专利纠纷案件,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比如这个案例:王某是发明专利“汉字句输入法”的专利权人,后来他发现谷歌公司的拼音输入法与该专利极其接近,所以将谷歌公司告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法院认为除相关证据不足外,被告的输入法不具备涉案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原告指控被告侵权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由此可见专利撰写的方法十分重要,所以我们建议您委托经验丰富的沧州专利咨询、沧州商标注册、外地公司注册专业机构来办理,这样对专利申请过程与通过后的专利保护都十分有利。(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