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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师傅广告曲纠纷案迎来终审
  发表日期:9/26/2012        有4221位读者读过此文 

      2008年7月,草根音乐人姚天与冯丹发现康师傅冰绿茶在中央电视台所作的广告中,《胜利滋味》一歌正是对其《诱惑力》的改编,曲调一致。据悉,《诱惑力》是由冯丹作词、姚天作曲,并于2004年10完成。两人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做了相关的版权注册与登记,此后两人曾多次在公开场合演唱此歌曲。天津顶津食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委托中央电视台播出,该广告中林志颖演唱了一首名为《胜利滋味》的歌曲,用来宣传康师傅冰绿茶。但这首广告歌曲很快被姚天和冯丹指控侵犯他们的原创音乐作品《诱惑力》的曲调部分著作权。在向侵权方发出律师函未得到积极回应的情况下,2009年3月,姚天、冯丹共同委托律师将天津顶津食品有限公司、林志颖、中央电视台等三被告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两人遂要求三被告在多家电视台以及网站向其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另赔偿其合理开支11194元。

      对此,天津顶津公司称,康师傅冰绿茶的广告代言合同由杭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公司并不是广告的制作者。而中央电视台则表示,其只是广告的播放者,且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因此并不存在侵权的故意与过失行为。

      法院经过查实,《胜利滋味》与《诱惑力》曲调一致,只是歌词存在差异。因此认定,在《诱惑力》已公开发表并已取得版权的情形下,三被告对该歌的旋律有接触的可能性,判定康师傅冰绿茶广告所使用的《胜利滋味》曲调侵权。与此同时,法院还认定天津顶津公司是广告的实际受益人,应对广告内容负直接的审查义务。基于此,法院判处三被告即时停止侵权行为,天津顶津公司向原告书面道歉,另赔偿其2万元的经济损失。

      天津顶津食品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天津顶津食品有限公司认为,涉案广告并非由其制作,且为涉案歌曲的使用签订了许可使用合同并支付了许可费用,其没有侵权的故意,作为被控侵权广告的广告主已经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不应为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2012年8月底,北京高院终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件提醒我们,在使用音乐、文字进行广告宣传时,都应该考虑一下是否侵犯到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对于原创作品更应该通过沧州商标注册沧州专利咨询外地公司注册的机构进行版权登记,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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