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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UN”之争看近似商标判断方法
  发表日期:7/24/2013        有2722位读者读过此文 

      商标近似判断是一种主观判断的过程,不同的人具有不同认识。但是只要结合各种判断标准、结合案件中的各种因素来进行综合判断,就可以做出经得起事实检验的结论。

      C&J克拉克环球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提出第6180726号“UN STRUCTURED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2010年5月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第25类鞋(脚上穿着物)等商品上。2010年6月,石狮市富朗尼奥服饰有限公司以争议商标与其在先获准注册在第25类鞋(脚上穿着物)等商品上的第1513307号“UN”商标和第3936015号“UN”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提出撤销争议商标注册申请。

      经审查,2012年2月,商评委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作出对争议商标予以撤销的裁定。克拉克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未获支持。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纸终审判决给出了答案,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对“UN STRUCTURED及图”予以撤销的裁定。

      其实该案并不复杂,主要是涉及到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和商标近似的判断方法。作为专业从事沧州商标注册的机构,遇到此类案件时,我们不妨依据以下方法进行判断:

      (一)在商标行政程序中,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

      (二)商标文字、图形不同,但排列组合方式或者整体描述的事物基本相同,使商标整体外观或者含义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三)商标图形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但因图形为本商品常用图案,或者主要起装饰、背景作用而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商标整体含义、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四)在商标审查时,没有市场使用行为,主要从商标标识的物理特性近似性方面进行审查。在商标侵权时,法院会综合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实际使用情况、是否有不正当意图等因素,进行混淆性近似的判断;

      (五)整体观察和要部比对,是判断商标近似的方式。商标近似判断以整体对比作为基本原则,以主要部分对比作为补充。以商标部分要素的近似而判定两个商标整体近似应有一个基本前提,即该近似部分构成商标的显著部分,由于该要素的近似,导致消费者可能对两个商标在整体上发生误认。(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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