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运河区解放
 西路一世界华元大厦14楼
总机:0317-3012315
传真:0317-3512315
邮箱:13613271315
@163.com
办公QQ:1025348916
网址:www.3012315.com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咨询留言  
       
 
浅析驰名商标认定的五个条件
  发表日期:8/28/2013        有2847位读者读过此文 

      驰名商标是指在特定区域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时需要考虑下列五个条件:

      (一)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相较于其他认定条件来说,这是一弹性条款的规定。其他因素主要包括: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内外的销售情况(销售量、销售地区);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或者使用的情况等;

      (二)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直接决定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这里的“持续时间”是指每一次宣传工作的起始到终止的时间段;“宣传工作的程度“是指宣传的质量,包括采用何种工具进行的宣传以及宣传的方式是否新颖等问题;“宣传的地理范围”是指宣传的范围有多广,强调的是宣传工作的空间范围。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生产者和经营者越来越重视对其经营的产品和和提供的服务的宣传,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各种媒体的宣传,提高了产品、服务以及所使用商标在公众中的知名度。因此,通过考察一个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就可以比较明确地得知该商标在一定区域内公众的知晓程度;

      (三)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关于“相关公众”的范围,根据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后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所谓的“知晓程度”,是指相关公众对该驰名商标的了解或者认识程度;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这里强调的是该商标是否曾受到过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受到过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记录可以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参考因素。如该商标曾经在其他民事纠纷案件中被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或该商标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在国外被保护过。该商标的所有人可以向认定机关提供该商标曾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证据材料;

      (五)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是认定驰名商标时需要考虑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商标持续使用的程度和地域范围,是判断该商标是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很直接的“显示器”。市场经济通过竞争来达到优胜劣汰,一个商品或一项服务只有长时间的被消费者所信赖,才能表明其市场的魅力。商标无论是否注册,只有使用才能在交易中体现其价值,才能将商标的无形财产权转化为物质财富,并且,通过对商标的使用,才能使得商标在公众中产生知名度。所以,认定驰名商标时,一定要考察该商标在特定地域持续使用的时间。至于驰名商标持续使用年限以多长为好,法律没有规定统一的标准。

 
 
 
首页  /  关于博世  /  业务范围  /  热点议点  /  人才招聘  /  联系我们
本网站已获得国家版权证书,仿冒必究
冀ICP备100117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