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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名禁止注册 “米兰”商标被驳回
  发表日期:11/13/2013        有2693位读者读过此文 

      地名是对一个地方的称谓,具有地理描述性,被社会普遍使用,是一个进入公共领域的词汇,对地名的使用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地名商标一旦获准注册后,商标所有人即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获得国家的相关法律保护,地名商标的所有权、使用权即成为权利所有人的合法私有利益,只要续展则可一直延续下去,除所有人外的其他人均无权使用,除非被授权许可或受让。一般商标由于不含公共利益,其经注册后成为私人利益没有争议。地名商标因为在商标中含有地名这一公共资源,一旦获准注册后就兼具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成为夹杂着公共利益的私人利益。这是地名商标与一般商标的重要区别,也是地名商标的重要特性之一。如果将一个地名注册为商标,意味着在公共领域的基础上成立商标财产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处理好商标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就会直接影响到地名商标注册的正当性。

      如果申请人的住所不在该地域内,而将地名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由于其提供的产品并不产于该地域,易使公众对带有这些地名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一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就会损害该地区的声誉,尤其是该地区生产同类产品企业的商誉。而由于地名注册商标而引发的案件时有出现,下面我们就为大家介绍最近一件“米兰”被禁止注册为商标的案例。

      据了解,2010年11月16日,天津津东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8850464号“米兰”商标(下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0类的“印刷”等服务上。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米兰”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据此,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天津津东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诉至法院称“米兰”为花的固有名称,申请商标具有明显的第二含义,并提交了《中国农业百科全书》观赏园艺卷对“米兰”的介绍。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米兰为意大利著名城市,系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虽然在植物学上,“米兰”系一种观赏植物的名称,但在确定地名是否具有其他含义时,应当以我国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水平作为标准进行判断,而不能以局限于某区域的特定群体的认知水平作为判断的标准。原告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米兰”在植物学上的含义在我国相关公众的认知中强于其地名含义。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述情形的认定并无不当。据此,法院判决维持商评委作出的决定。

      中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由此可见,地名注册商标是受到限制的。但该款后半段规定,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由该规定可知,地名并非是商标注册的绝对障碍。基于相关条款,法院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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