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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肥羊”赢得商标马拉松
  发表日期:9/2/2010        有4021位读者读过此文 
  调味品类别“小肥羊”商标纠纷一直以来引发了众多关注。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的两个终审判决终于为其画上了句号。北京高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撤销了华程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程公司)第1783751号“小肥羊”商标和第2012872号“小肥羊及图”商标。两个判决标志着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肥羊公司)历经多年终获得调味品类“小肥羊”商标案的胜利。
  事情源于2001年。2001年1月和10月,华程公司分别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了第1783751号“小肥羊”商标、第2012872号“小肥羊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在法定异议期内,小肥羊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均得到了商标局的支持,被异议的两件商标不予注册。
  同时,针对华程公司将“小肥羊”注册为调味品类商标的行为,小肥羊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其告上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开始了漫长的法律诉讼。2004年3月15日,北京高院做出终审判决,认定华程公司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要求华程公司停止生产“小肥羊”牌火锅底料,同时赔偿小肥羊公司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支出共计15万元。
  2006年10月,华程公司就商标局两个裁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主要理由为:其是一家专业生产涮羊肉调料的企业,成立于1998年。2001年,华程公司就“小肥羊”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小肥羊”在涮羊肉调料等商品上从命名到申请注册全部为华程公司首创,根据申请在先原则,两件商标应该被核准注册。
  2009年8月24日,商评委做出了第22884号和第22887号裁定,核准了华程公司注册“小肥羊”、“小肥羊及图”为涮羊肉汤料等调味品商标。为此,小肥羊公司将商评委作为被告、华程公司作为第三人诉至法院。
华程公司认为,小肥羊公司的“小肥羊”服务名称仅限于餐饮服务上,而被异议商标“小肥羊”、“小肥羊及图”商标指定使用的是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小肥羊公司的“小肥羊”名称所使用的餐馆服务并不类似。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调味品、涮羊肉调料、调味酱等,小肥羊公司的“小肥羊”这一服务名称所使用的服务为涮羊肉等餐饮服务,在实际的商业运营中,餐馆亦可同时销售调味品,因此如果在餐饮服务业中与调味品上使用相同商标则可能会使消费者认为二者系来源于同一主体,故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味品等商品与小肥羊公司的“小肥羊”名称所使用的餐馆服务类似。
  同时,小肥羊公司与华程公司所处地域相近似,且在2001年10月时,小肥羊公司的“小肥羊”这一服务名称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华程公司在知晓小肥羊公司的“小肥羊”这一服务名称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应认定其主观上具有不正当利用小肥羊公司“小肥羊”知名度的意图。
  随后,北京一中院做出判决,撤销了商评委做出的第22884号和第22887号裁定。华程公司不服,遂提起上诉。
  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小肥羊公司在商标异议复审程序提交的证据,能够认定小肥羊公司的“小肥羊”服务名称于2001年在餐饮服务上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故华程公司关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主张不能成立。
另一方面,小肥羊公司从事的是涮羊肉等餐饮服务,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调味品、涮羊肉调料等,两者存在较为密切的联系,若都使用“小肥羊”名称,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上述商品和服务来源于同一提供者或提供者之间有密切联系,因此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
  北京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最终,北京高院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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