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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纠纷只为《大梦敦煌》
  发表日期:9/14/2011        有4271位读者读过此文 

      《大梦敦煌》是一部富于传奇色彩的四幕舞剧,它以敦煌艺术宝库的千百年创造历史为背景,以青年画师莫高与大将军之女月牙的感情历程为线索,演绎了一段可歌可泣的爱情故事。该舞剧自推出以来反响热烈,从剧情到舞蹈再到音乐、舞美都得到观众的肯定。而我们今天介绍的案件正是由这部舞剧引起的,事情还要从九年前说起。

      2002年5月,作家许维向兰州中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认为舞剧《大梦敦煌》与自己1987年发表的小说《沙月恨》所反映的时代背景和地理环境相同、主要人物设置及相互关系相同、故事的脉络主干相同、故事情节基本相同,舞剧《大梦敦煌》抄袭、剽窃了小说《沙月恨》,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法院维护其权力。我们了解到原告许维确实曾以敦煌为题材独立创作了中篇小说《沙月恨》,讲述了关于鸣沙山和月牙泉凄美的神话爱情故事,并于1987年将该小说与另外几篇敦煌题材的小说结集成册,以《敦煌传奇》为书名由甘肃省人民出版社出版。许维称,1997年他在一次有关舞剧的研讨会上第一次见到后来成为《大梦敦煌》编剧的苏孝林,当时苏孝林想请他写一个关于敦煌题材的舞剧剧本,而自己则向苏孝林表达了想以自己的小说《沙月恨》为蓝本进行改编的想法,苏孝林对此表示了很大的兴趣。但自此之后,他便再未等到苏的邀请。而现在比较两部作品可以发现在情节上确有相似之处,比如男、女主人公相爱遭到女主人公的父(母)的反对、女主人公为爱情而死且死后均涉及到月牙泉的情节等。

      针对原告许维的说法,被告方兰州歌舞剧院、苏孝林、执笔编剧赵大鸣均予以驳斥。兰州歌舞剧院认为,《大梦敦煌》和《沙月恨》分属不同的艺术表现形式,就舞剧而言,故事只是其中一个元素,加之舞蹈、音乐、灯光、舞美、服装以及演员特别是舞蹈演员的独创性表演,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舞剧。而参与《大梦敦煌》创作工作的兰州歌舞剧院院长苏孝林表示,1997年与许维见面并未请原告改编相关敦煌舞剧。兰州歌舞剧院同时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剧组主创人员去敦煌采风期间每一天的工作经历、创作内容的手写记录以及该剧创作过程中的文化动态等。这些证据也用来说明《大梦敦煌》是原创,而非改编。

      兰州中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庭认为从法律上讲,著作权保护的只是作品形式而不是思想。两个作品虽然都是以爱情悲剧为主线,但两者在表达方式上存在着巨大差异,因此原告许维主张舞剧《大梦敦煌》是被告剽窃其作品小说《沙月恨》改编演绎而成的讼诉请求证据不足,不能成立。舞剧《大梦敦煌》没有侵犯小说《沙月恨》的著作权,驳回原告许维的讼诉请求。

      接到判决后原告认为尽管舞剧和小说在表达形式上有着很大差异,但两者作为叙事类文艺作品的基本要素,都是由时代背景和地理环境、主要人物设置及相互关系、故事脉络主干及基本情节等内容组成,所以有着可比性。小说中的故事情节是自己想象创作的,既没有历史记载,在民间也没有口口相传的传说。所以对于舞剧《大梦敦煌》与自己的小说有众多的雷同之处,而不存在剽窃嫌疑原告表示难以接受,所以上诉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目前案件还在审理中。(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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