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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商标侵权案 “飞人”败诉
  发表日期:7/30/2015        有3105位读者读过此文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4年,总部位于晋江市。经过几十年的经营,在运动服装、运动鞋、运动书包等产品方面已经具有了很高的市场影响力。而在热衷篮球的中国,前NBA著名篮球明星Jordan的中文译名下是“乔丹”,且为人熟知。2012年这位篮球明星起诉“乔丹体育”,上诉理由:此品牌在未经本人允许下以其中文名和著名的球衣号“23”进行商业销售。

    2012年10月,迈克尔·乔丹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认为乔丹体育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指的诚实信用原则,这些商标的使用会造成公众对产品来源的误认,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并以此申请商评委撤销对上述商标的注册。2014年4月,商评委做出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认为乔丹的申请撤销理由不成立。

    今年年初,“飞人”乔丹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中国乔丹体育公司撤销关于“QIAODAN”、“侨丹”、“乔丹王”在内的多个争议商标,但一审被驳回。乔丹在4月再次提起诉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78起中的32起做出判决,决定维持一审原判,驳回乔丹的诉求。

    而乔丹体育公司代理律师表示,“乔丹本人的姓氏为‘JORDAN’,这和‘QIAODAN’相比有很大不同,而且‘JORDAN’只是美国一个普通的姓氏,很难认定‘乔丹’品牌与迈克尔·乔丹本人存在必然联系。虽然乔丹本人拥有很高的社会知名度,但这并不代表他的姓氏在产品商标方面拥有特权。”

    近日,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有了最终判决。7月2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78起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中的32起所做出了终审判决: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了迈克尔·乔丹(Micheal Jordan)撤销乔丹体育争议商标注册的上诉请求,保持乔丹体育争议商标的注册。(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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