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商标异议应提交的书件:
(一)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
(二)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三)商标异议申请书;
(四)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还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五)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
商标异议需注意的六点事项:
(一)异议人只能对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经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
(二)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有相应的证据支持。证据在提出异议申请时不能提交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书中声明,并应自提交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证据(可在3个月内邮寄补交)。
(三)商标异议答辩的期限是30天,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对异议补正及证据提交的要求和时限同样适用于答辩程序。
(四)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后,经过形式审查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具《受理通知书》。如果是异议人自己提交的异议申请,商标局将直接给异议人寄发《受理通知书》;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商标局则将《受理通知书》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五)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限内对经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为3个月,自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计算,至注册公告的前一天。
(六)异议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的,可以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