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易于区别含其他商标的商品、服务等的可识别性和独特性,消费者可以凭借该商标特征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出处、特点、信息等。商标的特征越显著,其区别作用就越大,越有利于一般消费者识别。此处所指的独创性,是指靠智力所确定的非常见常用的字词、图形及其组合,属于大众化的常见的花鸟虫鱼、吉利语言或其他事物一般缺乏独创性。由于对商标的显著性审查实行的是否定审查方式,而且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涉及范围非常广。同时,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是绝对的,商标设计虽然要注意显著性问题,单一个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在很大程度下取决与使用的情况。下面我们就来介绍一些商标注册不具有显著性的情况:
(一)以与本商品有关联的文字、图形作商标注册的;
(二)以地理名称作商标的(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有例外);
(三)以极其简单的几何图形、以普通字体写的两个以下的数字或字母(如一条直线,一条曲线,一个规范的三角形、或圆等)所构成商标全部或主体部分的等;
(四)以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标志、图形作商标;
(五)使用国家或行业颁布的统一专用符号作为商标,也被认为是不具备显著性的;
(六)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或图形作商标;
(七)商标注册的文字、图形过于繁杂或使用繁多称谓的图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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