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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稻香村之争 两地法院判决相反
  发表日期:10/17/2018        有3010位读者读过此文 

    近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北京稻香村(以下简称北稻)停止在糕点上使用“稻香村”字样,并赔偿苏州稻香村(以下简称苏稻)115万元。而一个月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给出的却是完全相反的判决。北京稻香村表示上述结果是一审判决,还将继续上诉。而关于“稻香村”商标的判决,5年来已经多达30起。

    苏州法院判北稻糕点侵权 北稻认为属类似产品

    2018年9月,苏稻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北稻起诉至苏州工业园区法院。苏稻起诉称,从1982年开始,该公司对“稻香村”商标提出注册申请,陆续在“饼干、果子面包和糕点”等商品上被核准注册。北稻在糕点类商品上使用“稻香村”标识,属于侵犯商标权。

    北稻答辩称,该公司于1997年被核准在“馅饼、豆包和饺子”类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商标,而糕点属于类似商品,在糕点上使用该商标不构成侵权。

    苏州法院审理后认为,北稻“稻香村”商标在“馅饼、豆包和饺子”类商品上被核准注册,但并不包括“糕点”,法院同时结合两家企业商誉、商标注册时间等,认定北稻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北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原告苏稻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糕点商品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同时赔偿115万元。

    一个月前苏稻刚被判 要求停止使用“稻香村”扇形标识

    而距离此次判决前一个月,9月1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被告北京苏稻公司、苏州稻香村公司停止在“粽子、月饼、糕点”等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商标,并赔偿原告北京稻香村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等。

    在此案中,北稻的诉求是要求北京苏稻、苏稻停止在糕点等商品上和在网站宣传中使用“稻香村”扇形标识、文字标识以及“稻香村集团”文字标识;以及突出使用“北京特产”、“北京老字号”等字样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何同样案子出现不同判决结果?对比两份判决书发现,虽然都是“稻香村”,但并不是同一个商标。根据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该诉讼的焦点商标编号为352997号。而根据北京知识产权院的判决书,该诉讼的焦点为1011610号商标以及一个被驳回的稻香村商标。

    通过网上查询发现,虽然都叫“稻香村”,但是上述两个商标的外观却有很大区别。北稻主诉依据的商标于1996年注册,国际分类是30,商品范围是:饺子、小包子等。苏稻主诉依据的商标于1988年注册,国际分类也是30,商品范围是果子面包和糕点。

    此外,两个案子针对商品也不一样,根据判决结果,北稻起诉的案件,法院判决中涉及的主要商品是粽子、月饼以及糕点,苏稻起诉的案件中涉及的则是糕点,判决结果是产品包装侵权。

    由于两家公司在30这一国际商标食品大类中拥有不同的稻香村商标。因此围绕着“稻香村”字号的使用以及商标的使用进行的诉讼旷日持久。从2013年到2018年,围绕着“稻香村”商标的判决多达30份,最集中的2017年有15份之多。

    从线下打到线上 和好共赢还是死磕到底

    苏稻北上扩张后,双方的矛盾进一步凸显。而随着电商销售比重的加大,双方的争夺焦点也蔓延至线上。由于苏稻进驻天猫、京东等电商较早,一度出现输入“稻香村”关键词直接跳转到苏稻页面的情况。而随着北稻也开始越来越重视线上的渠道经营,双方的官司蔓延至电商平台的商标使用领域。

    9月1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要求苏稻停止在天猫商城、京东商城等电商平台详情页中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停止在相关电商平台虚假宣传其糕点类产品为“北京特产”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实,像这样的百年老店,类似的商标字号近似问题很多。比如苏州雷允上和上海雷允上,上海吴良材和南京吴良材,苏州陆稿荐和无锡真正老陆稿荐,杭州张小泉和苏州张小全等等。这都是历史遗留的问题。

    专家:尊重历史沿革 规范使用注册商标

    中国食品产业分析师表示,目前北稻与苏稻现在这一僵持局面,与此前的历史原因,以及两家公司在成立之初的顶层设计有缺陷不无关系。苏稻集中在江浙南方一带,北稻则以北京为中心。但是目前西北、东北、西南等市场,两家企业都没有形成全覆盖的态势。“建议两家完全可以坐下来,把全国市场做大。当然,坐下来谈的契机还是要有"媒人"撮合,比如行业协会或者国资背景的投资机构等。”

    也有分析认为,在现阶段,苏稻公司和北稻理应在尊重“稻香村”老字号历史沿革和发展现状的前提下,基于北稻与苏稻均注册有相关“稻香村”商标的事实,规范使用各自的注册商标,力求划清彼此商标标识之间的界限,减少市场及相关公众混淆的可能性。(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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