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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判决:“兰州牛肉拉面”商标合法有效
  发表日期:2/14/2019        有2442位读者读过此文 

    近日从兰州市商务局获悉,备受市民关注的“兰州牛肉拉面Lanzhou Niurou Lamian及图”商标二审案终于尘埃落定。1月2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有关“兰州牛肉拉面Lanzhou Niurou Lamian及图”商标合法有效的判决。

    兰州牛肉面商标的来龙去脉

    据了解,2007年,兰州市举办首届“中国兰州牛肉拉面节”期间,兰州市政府作为主办方,兰州市商贸委(兰州市商务局的前身)作为承办方,通过媒体面向全国征集了“兰州牛肉拉面商标”图案,共收到来自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参选作品449件。经过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行业代表、企业代表两轮评选,初步确定了20件作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面向兰州市民进行了投票评选,根据市民投票结果,选出4件得票高的作品,经各方评议最终确定了商标及图案。

    2007年9月,兰州商业联合会作为申报主体,向国家商标局提起了“兰州牛肉拉面”商标注册申请。2010年3月28日该商标被准予注册,并进行了公告,商标专用权期限从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自此,“兰州牛肉拉面”商标正式注册成功。

    “兰州牛肉拉面”商标纠纷风云突起

    然而,就在兰州市民在大街小巷牛肉面馆美滋滋吃着自豪的“牛大”时,2016年10月10日,河北省沧州市个人王某某就“兰州牛肉拉面”商标,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王某某提出异议的理由是:“兰州牛肉拉面”商标作为普通商标却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名称,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此外该商标缺乏相应的显著性,不应获得核准注册,因此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将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王某某所指相关规定,即《商标法》第一章第十条。该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而“兰州牛肉拉面”商标中具有“兰州”二字,这成为王某某提出异议的理由之一。

    接到商标异议申请通知后,被申请人兰州商业联合会根据该条例中“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的规定,以“兰州”一词在牛肉拉面中具有独特的文化内涵,并非单纯地名为由,向商评委据理力争,请求商评委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商评委经审理后认定,争议商标虽包含有“兰州”名称,但整体具有与“兰州”地名相区别的其他含义,该商标并没有违背《商标法》相关规定。但与此同时,争议商标整体缺乏显著性,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识别,构成《商标法》规定的“缺乏显著性标志不得核准为注册商标”。最终,国家商标总局商评委裁定书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裁定:“兰州牛肉拉面商标整体缺乏显著性,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识别,因此对兰州牛肉拉面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持标人组织法律专家成功一审胜诉

    此后,“兰州牛肉拉面”商标注册人兰州商业联合会、兰州牛肉拉面行业协会负责人与律师事务所联系,并委托商标律师团队代理“兰州牛肉拉面”商标行政诉讼案。在充分了解“兰州牛肉拉面”商标的注册背景、评审审查情况等案件相关事实后,律师团队认为该商标对于兰州市乃至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意义重大。一方面,“兰州牛肉拉面”有“兰州的城市名片”之美誉,是兰州文化面向世界的代表;另一方面,包括兰州在内的西部地区经济基础本就薄弱,地方品牌的发展壮大更是不易,该商标对于拉面产业的规范化、品牌化、国际化将起到显著支撑作用。基于此,律师团队为此案多方搜集证据。

    2018年8月2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认为,争议商标由汉字“兰州牛肉拉面”、拼音字母以及图形组成,兰州牛肉拉面是甘肃兰州的风味小吃,单独考虑商标的文字与拼音部分确实缺乏显著性。但争议商标的图形部分占据了争议商标的大部分内容,其图形具有独特设计,使用在争议商标所指定使用的服务上具有显著性。且商标经过长期、广泛的宣传,其整体显著性被进一步加强。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911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裁定,使“兰州牛肉拉面”商标成功维持注册。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判决书送达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维持原判 商标诉讼尘埃落定

    一审结束后,因商标评审委员会和王某某均不服原审判决,遂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8年12月4日,双方委托代理人到法院接受询问。并于今年1月24日审理终结,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这意味着一波三折的“兰州牛肉拉面”商标诉讼终于尘埃落定。(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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