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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600万元 “浙江正泰”告“江苏正泰”侵权
  发表日期:4/10/2019        有2958位读者读过此文 

    因生产、销售带有“正泰”等字样的商品,江苏正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正泰)、温州索创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创电气),一并被中国低压电器行业龙头企业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正泰)告上了法庭。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该案由温州中院副院长邱志丰担任审判长,并在中国庭审公开网上进行网络同步直播。

    “浙江正泰”提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浙江正泰诉称,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低压电器行业龙头企业,产品畅销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并已于2010年1月成功上市,是中国第一家以低压电器为主业的A股上市公司,其旗下的驰名商标“正泰”商标在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正泰”商标多次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的品牌价值。

    浙江正泰认为,江苏正泰和索创电气的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江苏正泰未经许可在其产品、网站、经营场所使用“江苏正泰”“正泰集团”“江苏正泰集团”等文字,索创电气未经许可销售江苏正泰前述的产品,均构成商标侵权。同时,江苏正泰是在明知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正泰”商标和企业字号具有知名度的前提下,将企业名称更改为“正泰”并持续使用,且在自己设立的五个分公司均沿用了这一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江苏正泰和索创电气还注册并使用包含了浙江正泰的注册商标的中文域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商品包装上标注“www.江苏正泰.com”,同时构成商标侵权。

    法庭上,浙江正泰提出,江苏正泰和索创电气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正泰”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江苏正泰”及其全部分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并限期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与“正泰”相同或近似的字样,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0万元,同时要求在相关报纸上刊登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等诉讼请求。

    “江苏正泰”辩称不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庭审中,江苏正泰辩称,江苏正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历史悠久,是所在地区的龙头骨干企业,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江苏正泰使用“正泰”作为字号系基于对法定代表人刘荣余原上海正泰橡胶厂中“正泰”字号的感情。江苏正泰使用“正泰”作为企业字号的时间最早是在1995年1月,领取“扬中市正泰实业公司”营业执照的时间为1997年3月,变更为“江苏正泰电器集团公司”营业执照的时间为1997年12月,而浙江正泰获得仅用“正泰”文字作为注册商标的时间是1998年7月,晚于江苏正泰将“正泰”作为企业字号使用的时间。

    2003年,浙江正泰法定代表人南存辉与江苏正泰法定代表人刘荣余就双方同时使用“正泰”作为企业字号的事宜达成了互不干涉及合作共赢的共识,且数十年来江苏正泰在有能力自行生产的情况下仍向浙江正泰采购大批产品,致力于与浙江正泰的合作,其主观上并没有侵权故意。且江苏正泰在产品上完整标注其企业名称、地址、电话以及企业的注册商标,在产品铭牌下方标注“江苏正泰”文字,进一步告知消费者其销售的产品产地是江苏的,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索创电气辩称,自身行为也不构成侵权,因为江苏正泰企业名称是经国家工商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始终合法有效存续的,而自己则是经过江苏正泰的合法授权委托,按照其指示和要求生产、销售涉案产品,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加之,浙江正泰公证保全的被诉侵权产品、网页上均未突出使用“正泰”商标,故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庭审持续了两个半小时,双方表示均不接受调解,该案将择期宣判。(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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