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起诉讼判决案例,索赔金额高达9100多万元的“百果园”商标之争就此尘埃落定。在这场诉讼之中,海南一家从事反季瓜菜及热带水果生产、销售的东方祥麟菜果基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祥麟公司”)将深圳百果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百果园”)告上法庭,认为对方在其水果包装盒、包装袋、连锁门店等位置使用“百果园”标识或字样的行为涉嫌侵犯该公司持有的第1466895号“百果园文字及拼音”(下称原告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索赔9103万元。
一审败诉后,东方祥麟公司不服,继续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据中国知识产权报报道,福建高院不久前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深圳百果园公司的相关行为是对其持有的第6807648号及16061008号“百果园”文字商标的合理使用,且该系列商标的类别与原告商标不同,两者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福建高院最终判决深圳百果园公司未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权的侵犯,驳回东方祥麟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据了解,东方祥麟菜果基地有限公司是海南一家成立较早的瓜果菜生产储运销一体的企业。该公司于2000年成功注册“百果园”商标,注册类别为31类“鲜水果、新鲜蔬菜”等商品,经过多年的发展,现已成为海南省著名商标,海南老字号,具有一定知名度。
深圳百果园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是一家集水果采购、种植支持、门店零售等于一体的连锁企业,截至目前,已在全国拥有超4000家连锁门店,并已通过申请注册或商标转让等方式获得第6807648号“百果园”文字、第19720607号“百果园文字及图”以及第19517003号“PAGODA”文字等多件商标。2016年12月,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深圳百果园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5类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百果园”商标为驰名商标。
泉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深圳百果园公司及其授权门店在实体店以及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中通过官方网站、计算机软件、第三方平台等媒介使用“百果园”标识或字样的行为,属于在核定服务项目范围内合法使用“百果园”文字注册商标的行为。鉴于原告与被告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务构成产业链的前端及后端,所属分工不同,彼此未相互进入对方经营领域,且各自在各自领域均持有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其商标使用的类别不构成类似。
此外,泉州中院强调,被告深圳百果园公司经过多年发展,现已在商业领域形成较大市场规模,而东方祥麟公司并未进入商品零售行业,因此被告不可能具有攀附东方祥麟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意图。
据此,泉州中院判决深圳百果园公司及某水果店未侵犯东方祥麟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无需承担侵权责任,福建高院经审理后驳回东方祥麟公司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据该案法官介绍,被告深圳百果园公司提供的是水果及其他干果等商品零售的便利综合服务,与其它商场、超市的零售服务并无本质区别,深圳百果园公司及其授权门店在实体店铺中使用其享有的在《分类表》第35类中注册“百果园”商标,实际就是将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使用于零售服务,属于对该商标正当、合理使用的范畴。
业内专家表示,未避免出现类似商标诉讼隐患,企业在办理商标注册前应进行充分检索,规避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此外,在商标注册之后,商标权人应严格按照商标核准的类别开展业务,避免侵权事件发生。(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