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因广东省中山市一家电机厂在缝纫机电机商品上获准注册“NBA及图”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美商NBA产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商公司)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商评委并未对美商公司提出的以“NBA”商标作为引证商标的相关复审理由进行全部审查、主要证据不足为由,一审判决撤销了商评委的裁定。 美商公司认为,电机厂申请注册“NBA及图”商标中的“NBA”字样非常明显,是对其所有的多件“NBA”、“NBA及图”商标的恶意抄袭,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损害其合法权益,故提出异议。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评委先后裁定其理由不成立,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美商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指出被异议商标的使用会使消费者由该商标联想到其“NBA”商标,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美商公司同时称其在行政复审中提出的引证商标包括“NBA”和“NBA及图”两组商标,但是商评委作出的裁定仅针对其中“NBA及图”商标的复审理由进行了评审。 商评委认为被异议商标与美商公司的商标整体区别较大,而且二者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并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注册申请。商评委同时认为美商公司主张其商标是世界公认的驰名商标证据不足。 法院认为,美商公司在向商评委申请复审时提出了“NBA”及“NBA及图”两组商标作为引证商标,并提出该两组商标均构成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其上述两组引证商标的恶意抄袭、模仿等复审理由。而商评委仅针对其中一组引证商标即"NBA及图”商标的复审理由进行了评审,并未进行全部审查,与商标评审规则不符。故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转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