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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利状告商评委一审获胜
  发表日期:9/25/2009        有4159位读者读过此文 
      一件是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利公司)拥有的“伊利”乳制品商标,另一件则是在水龙头等五金类别注册的“伊利”商标,看似行业不会有冲突的两件商标纷争却由来已久,近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作出判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作出的异议复审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被异议商标“伊利YiLi”由浙江省温州市龙湾海城和成水暖经营部(以下简称和成水暖)于2000年6月2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1类水龙头、浴室装置、卫生器械和设备等;引证商标伊利公司的“伊利”于1991年10月8日申请注册在第29类的牛奶、牛奶制品及黄油等商品上。
      据悉,针对和成水暖在马桶、水龙头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1634078号“伊利YiLi”商标,伊利公司依法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认为该商标与其第613251号“伊利”商标构成近似,应不予核准,但该异议理由未获支持。为此,2005年2月,伊利公司又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要求撤销和成水暖的商标注册,但商评委维持了该商标的注册。
      伊利公司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出诉讼,要求撤销商评委的裁定。伊利公司诉称,和成水暖申请注册了容易对其“伊利”商标造成混淆、误认的商标,有损其驰名商标的荣誉,属于“搭便车”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不应核准注册。
      商评委答辩称,和成水暖的“伊利YiLi”商标取自美国著名的“伊利运河”,不能认定所有以“伊利”作为商标的行为都是复制、抄袭伊利公司“伊利”商标的恶意行为。此外,商评委还认为,引证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是冷饮,而被异议商标以生产卫生洁具为主,二者行业跨度较大,不会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
      法院认为,伊利公司的“伊利”商标因其商品为民众日常生活所需品,商品受众为广大的普通消费者,且其使用时间长、地域跨度广,故其“伊利”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当他人将“伊利”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其他领域的商品上时,难免使消费者将其与伊利公司的“伊利”商标发生联系;同时,对于中国消费者而言,知晓“伊利”奶制品的消费者数量远远高于知晓美国伊利运河的人数。
      据此,北京一中院认为,商评委裁定维持“伊利YiLi”止厂商标注册欠妥当,应重新作出裁定。(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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