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旗下4款“网红”滴眼液产品被加拿大卫生部禁售,日本参天制药公司(以下简称“日本参天制药”)近期被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作为一家专注于眼科医药的制造商,日本参天制药生产的眼药水,一度被称为“眼药水界的爱马仕”。
不过,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前不久公布的一则专利审查案件显示,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瑞医药”,600276.SH)对日本参天制药的滴眼液专利(专利号:ZL01815617.7)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经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复审委员会最终判定,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据悉,上述专利相关的产品为日本参天制药出产的商品名为“泰普罗斯”滴眼液(他氟前列素滴眼液),是参天制药眼科用药中治疗青光眼的主要产品。该产品2015年11月获批在中国上市,由参天制药(中国)有限公司分包装。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称:“在专利无效审查阶段以及司法审判阶段,该案件的争议焦点始终围绕在于权利要求中的特征究竟是属于基于产品新性能而产生的新用途,还是仅为已知产品固有性能的效果描述。”
据悉,关于上述专利,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第3113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判决撤销了本案无效决定;但负责二审的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则支持了本案决定的观点,撤销了一审判决。
据专业律师分析介绍,专利权实质上是一种垄断权,即禁止专利权人之外的人实施专利技术的权利。上述案件最终判定专利权全部无效后,日本参天制药就无法禁止其他人生产、销售药品。换言之,就这个专利而言,恒瑞医药就可以不受阻碍地生产和销售相关药品。但是,日本参天制药在满足医药行业的各种市场准入条件的情况下,同样也可以生产、销售。
“专利具有地域性。因此上述专利无效结果仅在中国境内有效。但是各国专利当局在某种程度上也会参照其他国家的审理结果,所以中国的无效决定可能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但是各国专利当局最终还是自身独立判断。”李春晖说道。
实际上,中国医药市场的迅速发展,吸引了众多外国药企在中国申报上市新药产品,也促进了国内创新药研发和仿制药提升。与此同时,原研药与仿制药的专利交锋,时有发生。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医药行业不同于其他行业,专利分布具有少而精的特点,因此专利纠纷也偏少。但是不鸣则已,一鸣惊人,往往牵涉利益巨大。(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