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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英豪”互诉不正当竞争
  发表日期:8/6/2010        有3218位读者读过此文 

      日前,北京英豪阳光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英豪阳光公司)以商标侵权吸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北京英豪之星太阳能热水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英豪之星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随后,后者又以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了反诉。

      据了解,两家“英豪”均从事太阳能热水器的生产。北京英豪阳光公司向法院起诉时称,北京英豪之星公司在未经其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将与其企业字号及注册商标“英豪阳光”相似的文字“英豪之星”作为企业字号使用,被告行为具有明显恶意,且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侵犯原告的企业名称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

      针对北京英豪阳光公司的起诉,北京英豪之星公司称,该公司目前拥有第4071366号“英豪之星YINGHAOZHIXING”商标的专用权,该商标被核准注册在第11类太阳能热水器等商品上。因此其将“英豪之星”作为企业字号和商标使用具有合法的权利基础。

      此外,北京英豪之星公司还举证称,北京英豪阳光公司及其经销商曾通过商业诋毁手段进行过不正当竞争,并给自己的商誉造成了不良影响,而且北京英豪阳光公司及其经销商在网络上作虚假宣传。声称“英豪阳光”为驰名商标。误导了消费者,该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北京英豪之星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北京英豪阳光公司停止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2万元。

      近日,法院已就此纠纷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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