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也就是说,如果你和同行同一天去申请商标注册,如果你有证据能够证实你所在企业使用在先,那么商标局会驳回其他人的申请。对于商标有效期还未到,但商标权利人已经不存在,那么提出的商标申请能否通过呢?近日作为国内户外用品行业具有一定着名度的北京探路者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探路者公司)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该公司欲申请注册“探路者”商标,却因他人已在先拥有的“探路者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未被核准注册,但拥有该商标的公司早已于2002年12月9日注销。探路者公司下一步将如果主张自己的权利呢? 记者了解到成立于1999年的探路者公司主要从事户外用品研发设计及销售。目前销售额在业内已位居前列,并于2009年10月30日成为我国首批创业板上市企业。其公司早在2005年11月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探路者”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使用在第42类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服装设计等服务上。但该申请随后被商标局驳回,理由是该商标与已经在先注册的第1551928号“探路者及图”商标属相同服务商的近似商标,如两商标在市场上共存,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那么第1551928号商标归哪个公司所有呢?原来其商标专用权人为北京探路者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探路者广告公司)。该公司于1999年12月29日提交“探路者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2001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准使用在第42类的包装设计、服装设计上,该商标的有效期截至2011年4月6日,但是该广告公司已于2002年12月9日注销。 对此探路者公司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探路者公司向起诉称,“探路者及图”商标的权利人已经不存在,而且也未显示该商标有任何转让信息,该商标自然不会在市场上被使用,商评委认为两商标会引起混淆、误认的理由因此不能成立。而商评委表示,商标权利人的消亡不必然导致商标权利的消亡。探路者公司在“探路者”商标驳回复审阶段,怠于行使其权利,未能及时向商标局提出撤销“探路者及图”商标的申请,因此该商标目前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该案已于近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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