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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发走丝”被禁 “饭醉团伙”遭查工商提醒:招牌制作不可乱玩文字游戏
  发表日期:10/14/2010        有3458位读者读过此文 

      一家理发店为吸引消费者眼球,在店名上搞噱头,打出“飞发走丝”的牌匾。9月9日,该店违规招牌被江苏省灌云工商局责令拆除。

      灌云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地一家理发店门口挂有一块书写有“飞发走丝”字样的牌匾。该牌匾上“飞发走丝”字样与营业执照核准的店名不符,而且引起消费者关于“非法走私”的谐音联想。

      当事人的这种行为违反了《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中“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不良文化内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对理发店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刻拆除违规招牌。

      工商执法人员表示,店名是商家的标志,合理利用谐音字创意,能收到意想不到的宣传效果。但是一些商家在创意时“走火入魔”,把脑筋转歪了。任何创意都有底线,那就是遵守社会普遍认可的文明规范,不能违背大众伦理道德,更不能违反现行法律法规。一些乱用谐音字的店名内容低俗,污染了大众的视线,有悖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个别店名还违反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工商机关提醒商家,招牌不能随心所欲地玩文字游戏。

      七星街是福建省将乐县城一条繁华的商业步行街。9月1日,福建省将乐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七星街巡查时,发现一家餐饮店的店招广告为“饭醉团伙”,违反了相关规定,当即责令经营者予以拆除。

      针对当地商家招牌发布行为不规范的问题,工商机关组织召开了七星街广告规范座谈会。座谈会上,工商干部向经营者宣传了《广告法》、《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并运用典型事例指出在广告用语中乱用谐音字的宣传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不得含有不良文化内容。广告中成语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引起消费者误解,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会上,工商干部还向经营者发放了规范广告行政指导宣传单。经营者纷纷表示,工商机关不仅执法公正,还给经营者上了一堂生动活泼的法制课,使他们深受教育。(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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