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技术迅猛发展互联网时代已经全面来临,数字图书馆作为为新兴事务也越来越普及。所谓数字图书馆是指用数字技术处理和存储各种图文并茂文献的图书馆,实质上是一种多媒体制作的分布式信息系统。因其信息储存空间小不易损坏、信息查阅检索方便、远程迅速传递信息、同一信息可多人同时使用等特点非常受到大家的欢迎。目前国内许多院校都建立了数字图书馆,其发展速度还是相当快的。但我们同样也要看到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其他技术层面的难题相信随着科技的发展是比较容易解决的,现在最主要的矛盾是集中在版权问题上。
版权案件在互联网世界屡见不鲜,在数字图书馆的发展过程中已经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在数字图书馆出现之前,权利人和图书馆之间因为版权引发的纠纷并不常见。一方面是因为图书馆的公益性质被大家所认可,图书馆承担着传承文化的重要责任;另一方面,受条件限制,即使发生侵权,对于权利人的影响范围也有限。在传统的出版业中,著作权法对于“合理使用”的范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然而,现行著作权法对数字图书馆相关版权问题的适用还存在不足和缺陷。如何在强化拓展数字图书馆信息传播功能的同时,保护权利人的版权利益;如何在明确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并保证著作权人权益不受侵犯的条件下,合理使用数字图书,建立健全数字图书馆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机制是很有必要的。其实早在去年10月,国家版权局等单位曾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图书馆著作权保护工作的通知》,目的就在于加强和提高图书馆著作权保护意识。山西省版权局也于今年10月20日开始对各大专院校的数字图书馆进行集中整治。截至11月底,为自查阶段,要求各单位对未经许可复制传播行为进行及时纠正和清除;12月到明年1月底,为抽查验收阶段,将依法对侵权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而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也值得我们借鉴。一般这些国家都拥有相对完善的著作权保护方法,比如欧盟理事会颁布的《信息社会版权与相关权利协调指令》规定,图书馆的例外权利不涉及公共传播权,如果图书馆通过服务器向读者在线提供某部作品,事先应征得权利人授权或同意。而美国作家协会、美国出版商协会曾和谷歌达成协议,将图书分为3种,分别是受版权保护的在版图书、受版权保护但是已经绝版的图书和不受版权保护的图书。对于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谷歌只上传其中的70%,并与出版社签约,而另外的30%,将由使用者和出版社进行协商。这些都是一些解决权利人与数字图书馆矛盾的好办法。
在信息化高速发展的今天,我们应该使数字图书馆这样方便快捷的平台得以发展,当然我们也应该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如何使二都平衡,正确、合理地使用数字图书馆,成为当下亟需解决的问题,我们期待相关部分可以提出好的建议方案解决这一矛盾。(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