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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特殊标志与商标的五点区别
  发表日期:5/18/2011        有3087位读者读过此文 

      在观看一些体育盛事或文化活动时,我们会发现其中除了响亮的主题口号和亲切可爱的吉祥物之外,最常见的就是主办者使用一些设计精美、富含寓的标志,比如“红十字”、“红飘带”等,其实这些标志都属于特殊标志。所谓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或图形组成的名称、会徽或吉祥物等标志。若单纯看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使用和保护的形式,特殊标志的组成要素等都与注册商标有非常类似的共同点。在办理沧州商标注册的业务中,我们也经常遇到客户咨询相关的问题。而实际生活中也确实存在着特殊标志极易与商标相混淆的现象,所以我们认为很有必要和大家聊聊二者的区别。

      一、权利所有人的对象不同:特殊标志的权利所有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筹备者。而注册商标的权利所有人是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

      二、使用的目的不同:特殊标志的使用目的是将所募集的资金,用于特殊标志所服务的社会公益事业。而注册商标的使用目的是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出售自己的商品,并区别于其他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品。

      三、使用及保护的范围内不同特殊标志可以使用在与其公益活动相关的所有商品或服务项目上。而注册商标限定必须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项目上,并只在该范围内受到保护。

      四、时效期不同:特殊标志的有效期为4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而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期满后可以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而且可以无限期地重复续展。

      五、适用的法律不同:我国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是管理特殊标志的基本行政法规。但是该条例已经颁布了15年所以无论从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还是从侵权手段日益增多的角度来看这个条例都有些落伍。而商标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对就比较完善,除了《商标法》是管理商标的基本法律,权利人还可以借助反不正当法的相关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法规、行政规章层面上,我国对商标的保护就通过颁布一系列法律文件做了进一步的细化,最高法院就针对商标保护问题还颁发了诸多的司法解释。

      随着一些著名的国际性文化、体育等活动也会逐渐地落户中国,特殊标志出现在人们面前的频率也越来越高。我们势必要加强对特殊标志的保护,才能保证这些活动的顺利进行。除了进一步完善特殊标志的法律保护体系以外,特殊标志的所有人也要有意识地向大众宣传对特殊标志的法律保护,提高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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