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槟榔商标之争:“七妹”、“七味”达成和解
  发表日期:1/23/2009        有3807位读者读过此文 
       日前,湖南省长沙可可槟榔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可可公司)诉湘潭市鸿福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福公司)侵犯注册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在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达成和解。
       据了解,第4373432号“七妹QIMEI"商标是中国台湾可可槟榔屋连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申请注册的,核定使用商品是第29类的槟榔、牛奶等。此后,长沙可可公司经中国台湾该连锁企业授权,取得了“七妹”注册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使用权。
       该案被告鸿福公司也是槟榔生产厂家,并从2008年3月开始生产名为“七味”的槟榔。此后,长沙可可公司在市场上发现,鸿福公司的“七味’’标识与自己享有独占使用权的“七妹”注册商标极为相似,而“七味”槟榔的名称外包装与装潢与长沙可可公司的“七妹”槟榔也很近似。遂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鸿福公司诉至法院,并要求赔偿其损失50万元。
       鸿福公司在答辩时,坚持认为没有侵权,并表示“七味”产品上使用的都是自己的企业字号。
       该案审理过程中,经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鸿福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犯“七妹QIMR厂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与“七妹”槟榔包装、装潢相近似的产品的行为,赔偿长沙可可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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