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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糖张”商标纷争始末
  发表日期:8/24/2011        有3814位读者读过此文 

      天津“皮糖张”是百年老字号,所生产的皮糖独具一格,工艺古朴以明火熬制,纯手工工艺制作,是建国以来几乎断档的天津一绝食品。“皮糖张”发展到今天已经传承到第三代传人张学礼的手上,张学礼有一子(张宽)、一女(张琦)。三人曾签订《协议书》,约定张琦为“皮糖张”的第四代传人,张宽可以使用“皮糖张”字号及商标。既然已经达成协议权利应该十分明确,但是后来市场上却出现了“天皮糖张”字样的注册商标及产品。为维护传统老字号的合法权益,“皮糖张”传人不得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该争议商标的申请。这“天皮糖张”与“皮糖张”是什么关系,又是否造成侵权呢?事情还要从1996年说起,张学礼的儿子张宽于这年的12月27日与王玉霞登记结婚。1998年,王玉霞成立了天津市张记皮糖厂,并在产品上开始使用“皮糖张”字样。2003年4月11日,王玉霞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3522359号“天皮糖张 tian pi tang z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2004年10月7日,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皮糖等。2006年12月25日,王玉霞与张宽经法院调解离婚,其离婚协议约定争议商标归王玉霞所有。由此原来清晰的权利关系变得十分复杂了。

      张学礼以争议商标的注册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王玉霞答辩称,争议商标的注册已得到了张学礼及其子女的追认,不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并且争议商标经长期使用已获得了相关荣誉且从未发生过混淆的事实,应当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

      表面看来双方各有各的道理,可凭借多年从事沧州商标注册的经验仔细分析一下不难发现,王玉霞虽然根据张学礼、张宽、张琦之间的协议以及其与张宽的婚姻关系曾经获得了对“皮糖张”字号及商标的使用许可。但作为被许可使用人,王玉霞在未获得许可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抢先注册与被许可使用的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显然属于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虽然王玉霞与张宽在离婚协议中对争议商标的归属作出了约定,但是,在张宽没有得到“皮糖张”字号与商标的所有人明确授权或追认的情况下,该协议也仅是王玉霞与同样作为“皮糖张”字号及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张宽之间所作的约定,因此该协议并不能约束“皮糖张”字号及商标的所有人。而且,争议商标于2004年被核准注册,2005年张学礼即提出对争议商标的撤销申请,而王玉霞与张宽签订离婚协议则是在此后的2006年,这也足以说明“皮糖张”字号及商标的所有人并未同意或者追认王玉霞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

      作为天津市知名老字号的“皮糖张”,与2004年方被核准注册的争议商标相比较,具有更为长久的历史和更为广泛的市场影响。而且就具有老字号背景的特定商品而言,相关公众所关注的不仅仅是该商品的具体来源,也会考虑到老字号所传承的制作技艺、工艺流程的正宗性。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及其技艺的传承,维护相关公众对老字号传承方式的既有认知,才是真正尊重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相关商业标志区分开来的市场实际,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

      基于上述原因2010年8月2日,商评委作出第18111号商标争议裁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王玉霞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商评委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最终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裁定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并得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支持。2011年2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对于具有老字号背景的特定商品而言,相关公众所关注的不仅仅是该商品的具体来源,也会考虑老字号所传承的制作技艺、工艺流程的正宗性。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及其技艺的传承,维护相关公众对老字号传承方式的既有认知,才是真正尊重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相关商业标志区分开来的市场实际,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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