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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龙之争”—建材行业的商标纠纷
  发表日期:12/21/2011        有2969位读者读过此文 

    北新建材是我国最大的新型建材产业集团和亚洲最大的石膏板产业集团。该公司早在1982年就确定旗下石膏板产品商标为“龙”牌,注册并开始使用,并于1996年始在第19类石膏板、石膏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多件“龙及图”、“龙牌及图”、“龙”文字或“龙”图形商标,且相继获得确权。1985年“龙牌”普通纸面石膏板获得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颁发的银质奖章。1999年“龙牌”商标获得北京市著名商标的荣誉称号,此后连续13年被认定为北京市著名商标,另一件相同商品上的“龙及图”商标则于2008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及司法双认定为驰名商标。现在在建材行业提起“龙牌”已是高端品质的代名词。

    然而2005年后,北新建材发现有一个“精品龙”的品牌也是做石膏板、石膏商品的。对此事北新建材高度重视,原因一是行业相同二是品牌内都带“龙”字,很内容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经调查发现“精品龙”商标是周书亚于2005年1月在商标注册国际分类第19类石膏板、石膏商品提出注册申请的。针对这种情况,2008年4月北新建材以其上述“龙及图”、“龙牌”等3件注册商标作为引证商标,正式针对“精品龙”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理由是该商标与北新建材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从而侵犯了其在先权利。在该商标异议复审裁定程序中,商评委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准予其注册。

    但北新建材认为“龙牌”作为其石膏板等商品品牌自1982年注册并使用至今已在业界形成较高知名度,3件引证商标经其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与其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中的“精品”文字通常形容商品等级,不具有显著性,该商标使用在与石膏板商品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显然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周书亚作为同业人员在明知其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情况下,曾假冒原告“龙牌”石膏板商品并被工商执法部门查处,在此情况下仍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所以北新集团对此裁定结果不服,并在今年6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原商标异议复审裁定结果,并判令其重新就该案作出裁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就该案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商标标识是否近似,能否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该案中,被异议商标“精品龙”中的“精品”为形容产品质量的词语,不具有商标显著性;“龙”虽为一种古代历史传说中的神异动物被广泛使用,但作为商标使用在石膏板等商品上具有商标的显著性,故被异议商标中的“龙”字为主要识别部分。将被异议商标与3件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分别进行对比,二者在字形、读音、含义方面均相同或近似,故被异议商标的标识与3件引证商标的标识构成近似。同时,被异议商标“精品龙”使用在同样的石膏板商品上,曾经被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行政处罚,该项事实足以证明“精品龙”商标与引证商标“龙及图”商标同时使用在石膏板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因此,商评委认定两者不构成近似商标的结论缺乏事实依据。

    据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第三人周书亚申请注册的被异议商标“精品龙”(申请号为第4483886号)被法院认定使用在与北新建材在先注册的“龙及图”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判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原予以被异议商标注册的裁定,同时判令商评委被就该商标异议复审案重新作出裁定。

    可见,我们在办理沧州商标注册沧州专利咨询外地公司注册等知识服务时,除了对法律程序熟知,还要对业内情况有所了解。这样才能既保障了委托人的利益,又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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