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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武汉两地“得月楼”商标之争
  发表日期:2/27/2013        有3063位读者读过此文 

       苏州“得月楼”创建于明代嘉靖年间,距今已有400多年历史。1982年4月,“得月楼”移址观前街太监弄。上世纪60年代和80年代,电影《满意不满意》和《小小得月楼》在苏州“得月楼”实地取景,两上荧幕让“得月楼”蜚声中外,“得月楼”也成为苏帮菜中的代表。由于其苏帮菜的特色,苏州“得月楼”1993年被首批命名为“中华老字号”,并先后获得中华餐饮名店等称号。2010年,苏州“得月楼”还以八大菜系之一、江苏菜唯一代表的身份亮相上海世博会。而在武汉也有一家名叫“得月楼”的餐馆,这家名为新俊得月楼的菜馆处在汉阳月湖文化艺术中心,西临月湖南临古琴台,主要经营粤菜。凭借武汉历史文化和旅游胜景资源,武汉的这家“得月楼”在当地也有着较大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由于涉及到“商标专用权”之争,苏州得月楼餐饮有限公司以侵犯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武汉新俊得月楼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并索赔50万。苏州得月楼认为,苏州得月楼早在1982年就进行了字号登记,1994年则把“得月楼”注册了商标,武汉新俊得月楼未经同意在餐饮服务中使用“得月楼”字样,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要求立即停止使用该名号,并索赔50万元。

      原告认为“得月楼”是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也是知名企业字号,经营多年,在全国范围内享有知名度,是知名企业名称,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虽然经过合法登记,但是它的字号,要远远晚于苏州得月楼商标注册时间,晚于苏州得月楼字号的登记时间。被告在提供餐饮服务时,突出使用“得月楼”文字,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得月楼”文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易引起消费者混淆,依法应当予以制止。

      而武汉新俊得月楼则辩称,新俊得月楼的投资方是早在1998年就成立的“珠海市得月楼饮食有限公司”,该公司一直以“得月”为品牌,主营粤菜。新俊得月楼武汉公司于2010年成立,则是其品牌的自然延续,是经合法工商登记注册而非擅自使用。新俊得月楼认为,‘得月楼’一词是我国的文化遗产并非原告独创,其企业字号是“新俊得月楼”,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既不相同,也不相似;其在酒店门头使用“得月楼”文字,是对“新俊得月楼”字号的简化,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即“他人正常使用服务行业惯用的标志,以及以正常方式使用商号(字号)、姓名、地名、服务场所名称,表示服务特点,对服务事项进行说明等,不构成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行为,但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意图的除外”的规定,属合理使用。并且被告认为,其主营粤菜,原告主营苏菜,两者服务内容不同。新俊得月楼公司的关联公司珠海市得月楼饮食有限公司和珠海市得月舫饮食有限公司在广东经营十余年,主营粤菜,已占据珠海饮食业半壁江山,是当地粤菜的代表,成立新俊得月楼公司是为了将珠海的粤菜打进武汉市场,而不是攀附原告的商誉。

      其实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关键,是服务企业分店的注册和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是否不当攀附了注册商标的商誉:首先应判断在服务企业注册分店的地域内,是否已对应存在被相关公众知悉并具有市场知名度的服务类注册商标;其次,应判断服务企业的总店使用的字号是否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最后,应判断企业分店使用总店的字号是否会在当地与他人注册商标发生市场混淆,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所以武汉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新俊得月楼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企业字号中“得月楼”文字的行为,侵犯了苏州得月楼公司对“得月楼”文字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认为,苏州得月楼公司虽然曾经两次被商务部授予“中华老字号”,但对于餐饮服务行业而言,“中华老字号”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其影响范围及帮助消费者辨识服务来源的作用也多局限于经营场所所在地区。苏州得月楼公司以主营苏州菜而享有声誉,获得“中华老字号”的称号,是对其在苏州地区知名度的肯定,但不能证明其注册商标及字号在被告注册经营地具有知名度。从而判令新俊得月楼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经营过程中必须完整使用其企业字号“新俊得月楼”,赔偿苏州得月楼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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