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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皮革城”商标权纠纷一审宣判
  发表日期:9/3/2014        有2660位读者读过此文 

    近日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诉武汉中防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中防瑞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武汉两家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及侵害了原告商标专用权,判令两被告共计赔偿原告89.25万元。

    2014年3月11日,原告海宁公司向武汉市中院提起诉讼,称其2013年1月获得“海宁中国皮革城”的商标专有权,两被告在没有经过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钟家村中防地下商街市场命名为“海宁皮革城”“中防海宁皮革城”,并对外运营,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及侵害商标权行为,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共计174万余元。

    5月22日,此案一审开庭。庭审中,两被告认为自身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使用“海宁皮革城”并不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武汉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特有知名服务名称和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令,两被告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不得仿冒“海宁皮革城”名称,同时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立即拆除其市场内“海宁皮革城”字样的标识并销毁标注有“海宁皮革城”名称的招商宣传资料。

    法院同时判令,两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787500元,赔偿原告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5000元,此外还要承担案件受理费29768元。

    目前,原、被告双方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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