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驳回后,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原案的复查审议。商标驳回复审时应注意以下七点事项:
(一)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复审申请,共复审时限从国际局发出驳回通知书所标注的日期起算。不能提供国际局发文日期的,则以商标局发给国际局的驳回商标通知书所标注的日期起算。
(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须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书的确切内容,包括商标的文字、图形、指定商品,不得有任何改动。如有更改,该申请则被视为无效。复审理由必须针对商标局驳回理由,还可以附送有关证据。
(三)由于延期申请的时限审查只能在收到复审申请书件时才能进行,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延期申请时,不进行时限审查,而在收到正式复审书件时一并进行时限审查。超过法定时限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或代理人。
(四)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出。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提出。最后一天如果是假日的,以假日之后上班的第一日为限。同时相关法规规定,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申请人在15天内不能按期提出申请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30天,是否准许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五)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30天,但延期所需费用应有申请人交付。延期申请应当在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之日起15天内提交,延期时间从第16日起算。
(六)共有商标的当事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的,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其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中载明的顺序第一人为代表人。在申请书申请人及其联系人栏目中只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地址及电话,其他当事人应在所附材料中写明。代表人发生变更时须有被代表的当事人书面授权。
(七)具体评审请求、理由、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据应按《商标评审规则》和所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要求另附材料,连同本申请书一并提交。对部分商品或服务申请复审的,须在所附材料中具体列明。(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