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运河区解放
 西路一世界华元大厦14楼
总机:0317-3012315
传真:0317-3512315
邮箱:13613271315
@163.com
办公QQ:1025348916
网址:www.3012315.com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咨询留言  
       
 
商标注册中商品的分类原则
  发表日期:2/28/2018        有2528位读者读过此文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中给出了商品和服务大致的分类原则,申请人可以查阅。一般来说,类别标题中所列的商品或服务名称原则上构成这些商品或服务大致所属范围的一般性名称。所以要确定每一种商品或服务的分类,就得查看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分类表。如果某一商品按照分类表(类别顺序分类表、注释和字母顺序分类表)无法加以分类,下列说明指出了各项可行的标准:

    (一)多功能的组合制成品(如钟和收音机的组合产品)可以分在与其各组成部分的功能或用途相应的所有类别里。如果各类类别标题均未涉及这些功能或用途,则可以采用第(1)条中所示的标准。

    (二)商品是构成其他产品的一部分,且该商品在正常情况下不能用于其它用途,则该商品原则上与其所构成的产品分在同一类。其他所有情况均按第(1)条中所示的标准进行分类。

    (三)用于盛放商品的专用容器,原则上与该商品分在同一类。

    (四)制成品原则上按其功能或用途进行分类。如果各类类别标题均未涉及某一制成品的功能或用途,该制成品就比照字母顺序分类表中其他的类似制成品分类。如果没有类似的,可以根据辅助标准进行分类,如按制成品的原材料或其操作方式进行分类。

    (五)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材料进行分类。

    (六)成品或非成品按其组成的原材料分类时,如果是由几种不同原材料制成,原则上按其主要原材料进行分类。

 
 
 
 
首页  /  关于博世  /  业务范围  /  热点议点  /  人才招聘  /  联系我们
本网站已获得国家版权证书,仿冒必究
冀ICP备100117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