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沙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了一起商标侵权案,意大利的法拉利公司起诉长沙市法拉利酒业贸易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原告:法拉利是驰名汽车商标
起诉书称,“FERRARI”(通常音译为“法拉利”或“法拉力”)汽车品牌由享誉世界的赛车手恩佐·法拉利(Enzo Ferrari)创立于1929年。1947年,恩佐·法拉利创建了自己的汽车制造厂即原告法拉利公司,开始生产一级方程式赛车、赛车及高性能跑车。“法拉力”“法拉利”“FERRARI”及跃马图形,为原告在汽车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自1991开始,原告即在中国申请注册了一系列“法拉力”“法拉利”“FERRARI”及跃马图形商标,这些商标迄今有效。2004年8月,原告在中国投资设立法拉利汽车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作为法拉利品牌进口汽车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汽车总经销商;2007年7月,原告又独资成立法拉利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进行与法拉利汽车及其销售有关的咨询。经过长达25年的进口、销售、推广,“FERRARI”(“法拉利”“法拉力”)品牌已经为中国大众所熟知,成为汽车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起诉:被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原告起诉称,2004年2月10日,被告向商标局申请“法拉利”商标,2007年1月28日获得注册,核定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酒(饮料)”等商品。
2008年1月,被告以“法拉利国际酒业集团公司”的名义,授权杭州樽帝贸易有限公司倪某为“法拉利国际酒业集团公司”中国市场执行官,进行意大利原产“法拉利葡萄酒”在中国市场产品运营、品牌传播工作。被告、倪某等共同策划了《法拉利葡萄酒品鉴宝典》,使用了“法拉利·蒙卡洛酒庄”及跃马图标等商标,并将法拉利车队及跑车图片、恩佐·法拉利生平介绍纳入其中,刻意误导消费者。
2008年12月10日,被告投资设立“长沙法拉利酒业贸易有限公司”,开始运营“法拉利”葡萄酒等酒类商品,从山东烟台定制、国外进口两种渠道购入葡萄酒,并通过商场、超市,以及被告自行经营的长沙市芙蓉区恩佐酒业商行进行销售。
2016年11月,原告代理人在长沙法拉利酒业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一批“法拉利葡萄酒”,并取得信封、名片等商业宣传资料。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遂将被告起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庭审现场,原告代理律师提出了多项诉讼请求:判令长沙法拉利酒业贸易公司等被告停止使用“法拉利”“FALALI”及跃马图形商标或销售带有前述商标标识的葡萄酒等酒类商品;判令被告停止将“法拉利”作为字号注册或使用,即被告变更企业名称,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法拉利”字样;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50万元,合计人民币350万元等。
被告:原告为抢占市场恶意诉讼
被告代理律师则认为,被告于2004年2月10日即申请注册“法拉利”商标,至今已达15年之久,被告使用的是合法的注册商标。原告的“法拉利”商标属于第12类“汽车”等商品,法拉利豪车卖几百万元一辆;被告的“法拉利”商标属于第33类“葡萄酒、酒(饮料)”商品,是几十元一瓶的红酒;二者跨界大,没有可比性,不存在侵权。被告代理律师举例说:“就像在中国,既有长城品牌的汽车,也有长城品牌的葡萄酒, 二者和谐共存,并不冲突。”
被告告诉记者,法拉利在意大利是一个较为普遍的名称,有不少人的名字叫法拉利,也有叫法拉利的地方,还有一个起泡酒品牌也叫“法拉利”,历史比法拉利跑车还悠久,它们是并存的商标。“现在那家起泡酒公司与法拉利跑车一起合伙起诉我们,这是恶意诉讼,目的是抢占中国的葡萄酒市场。”被告表示,己方愿意对方协商解决,甚至出资合作,但对方根本不给机会。
被告代理律师指出,该案的实质是15年前,被告合法注册了自己的商标。当时,国外这两个公司,一个还没到中国来,另一个明知葡萄酒不是自己的专利。15年后,中国的葡萄酒市场得到巨大发展,两公司便合伙实施知识产权抢劫。因此原告的起诉明显存有恶意,更不符合中国的国家利益。因此,被告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由于案情复杂,法庭将择日宣判。(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