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所享有的“微粒贷”注册商标被擅用,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上海岑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智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10万元。10月30日北京海淀法院通报,法院一审判决上海岑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6.5万余元。
原告:软件注册“微粒贷”侵害商标权
腾讯公司诉称,其是“微粒贷”文字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的核定使用在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程序以及金融贷款、金融信息、网上银行等类商品服务上。
被告一岑烨公司开发使用软件“微粒贷款”并通过该软件提供金融服务,被告二北京智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微粒贷款”软件提供金融服务,原告认为,“微粒贷款”与“微粒贷”皆为文字商标,二被告的上述行为共同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并给原告造成损失。要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500万元及合理支出10万元。
岑烨公司辩称,“微粒贷款”与“微粒贷”服务类别不同,“微粒贷”是贷款产品,提供的是贷款等金融服务,“微粒贷款”是贷款超市,是一个流量入口,本身并不提供金融服务;原告主张赔偿金额和合理费用畸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微粒贷”没有手机APP,作为手机端软件的“微粒贷款”并不会造成混淆,且存在时间只有几个月而已,非常短暂,并没有对“微粒贷”商标造成任何损害。
智借公司辩称,智借公司与岑烨公司没有任何合作关系,也未主动通过“微粒贷款”软件运行界面提供过任何服务;岑烨公司运营的“微粒贷款”软件界面中跳转至智借公司运营的“速贷之家”软件界面的代码可通过公开渠道轻易获取,原告没有直接充分的证据证明二被告之间存在合作关系。
一审:商标具有较高相似性 软件公司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岑烨公司将“微粒贷款”用于其软件名称,并在其运营的软件页面突出使用“微粒贷款”的行为系将“微粒贷款”用于其商品并进行宣传的行为,系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属于对“微粒贷款”的商标性使用。
“微粒贷”商标与岑烨公司使用的“微粒贷款”的标识之间具有较高的相似性,岑烨公司在类似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的行为,极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被告岑烨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智借公司运营的“速贷之家”软件中未显示有涉案侵权标识,未有证据显示二被告之间具有合作关系,且“速贷之家”的网页地址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得,岑烨公司系自行抓取速贷之家的网站链接,鉴于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二被告之间存在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故本案仅岑烨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因岑烨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其软件不再运营的证据,再行判决停止侵权已无必要。原告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侵权行为给其商标声誉造成损害,对消除影响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综合考虑本案注册商标“微粒贷”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被告主观恶意程度、侵权后果严重程度等因素,法院在法定赔偿数额范围内酌情确定30万元的赔偿数额,根据原告提交证据确定合理支出为6.565万元。(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