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十多年的知名茶叶公司,一年前却突然被其他公司以“恶意侵害商标权纠纷”为由告上法庭,纷纷扰扰一年多的潮州茶业界商标侵权案最终落下帷幕,近日获悉,今年11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作出终审判决,天池茶业胜诉。
据悉,经两级法院审理查明:天池股份公司前称为潮州市天池凤凰茶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02年10月份登记成立。2015年12月份,公司变更名称为广东天池茶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柯泽龙,系广东茶产业联盟副理事长。
该公司自登记成立以来,一直以“天池”作为企业的“字号”,早在2002年至2005年期间公司就已经将“天池茶业”作为商业标识在其茶产品的外包装上突出使用,经过长期使用和经营,在当地茶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陈某于2006年10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天池”文字注册商标,但陈某在本案提供的证据难以证实其已将涉案商标实际使用于相应的茶产品上。
法院由此认定天池股份公司对“天池”字号和“天池茶业”商业标识的使用早于陈某“天池”商标的申请时间和获准注册时间,享有合法的在先权利;天池股份公司的使用行为具有正当性,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不构成对陈某的“天池”文字注册商标权的侵害。陈某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经法院调查,本案中陈某和天池股份公司均同处在潮州市相同地域,同系茶业商品经营者,且天池股份公司是当地茶叶协会会员单位,而陈某为该协会会长,陈某对天池股份公司及其在先享有的“天池”字号、“天池茶业”商业标识理应完全了解,在此情形之下,陈某仍在第30类相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天池”商标。
此外,经终审法院通过国家商标局中国商标网官网查询,得知陈某以其本人或宏伟公司的名义还注册了各类商标近百个,其中仅在第30类商品(茶类等等)上就注册了近50个商标。可见,陈某的商标注册行为并非基于其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对享有在先权利的天池股份公司也涉嫌存在不正当竞争。(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