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飞天不老酒公司、茅台镇全顺酒业“飛天不老酒”侵害贵州茅台公司飞天茅台产品图文商标案二审判决书。法院认定两家公司侵权事实成立,维持一审败诉判决。
贵州茅台起诉“飛天不老酒”相关厂商
判决书显示,2017年3月,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州茅台”)在京东平台上发现由贵州飞天不老酒股份有限公司监制、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全顺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飛天不老酒”,产品名称及包装装潢与贵州茅台第10147169号“飞天”图案商标、第10195572号“飞天”文字商标近似,易导致与贵州茅台主打产品飞天牌贵州茅台酒(下称“飞天茅台”)造成混淆,遂起诉飞天不老酒公司、全顺酒业等。
飞天不老酒公司辩称,“飛天不老”商标的使用早于贵州茅台上述两款“飞天”图文商标的注册时间。而被诉侵权商品中的“敦煌飞天图”是敦煌艺术的标志,任何合法主体均有权合理利用中国传统文化艺术,贵州茅台的注册行为不能成为禁止他人合理使用的有效理由。
后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自1985年1月被原国家轻工业部授予“1984年轻工业部酒类质量大赛金杯优质酒”称号起,“飞天茅台”多次获得国内外金奖奖项和荣誉证书。2012年12月,贵州茅台方面核准注册第10147169号酒类飞天图案商标,2013年1月又成功注册了第10195572号“飞天”文字商标。
2013年7月31日,飞天不老酒公司成立,2015年1月从四川天之骄子实业有限公司取得了第6945939号“飛天不老”图文商标的授权,2017年7月又从山东菏泽花乡酒业有限公司取得了第1651473号“飞天不老FEITIANBULAO”商标的授权。
法院判被告侵权赔偿茅台90万元
此次被告涉案的“飛天不老酒”酒盒左侧是一个单手托酒杯的仙女图案,旁边印有“飛天不老酒”的字样和钤印“飛天不老”。庭审中经比对,其侍女形象、人物朝向和贵州茅台的第10147169号飞天图商标基本一致。此外,第6945939号“飛天不老”图文商标已于2015年被宣告无效。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飞天不老酒公司、全顺酒业停止侵害“飞天茅台”商标,同时赔偿贵州茅台经济损失90万元。
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遂发起上诉。飞天不老酒公司和全顺酒业二审辩称,其所生产的商品上除飞天图案外,还有“飛天不老酒”和钤印“飛天不老”,足以使公众与“飞天茅台”进行区分。但法院认为,这要求公众在购物时需要对相关商标进行细致观察和用心记忆,“这显然是一个不合理的负担”,也不利于商标功能的实现。
2019年3月1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认为,上诉人贵州飞天不老酒公司和全顺酒业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应予维持。(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