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运河区解放
 西路一世界华元大厦14楼
总机:0317-3012315
传真:0317-3512315
邮箱:13613271315
@163.com
办公QQ:1025348916
网址:www.3012315.com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咨询留言  
       
 
“乐敦”案在京一审结案
  发表日期:8/10/2010        有3210位读者读过此文 

      目前,曼秀雷教(中国)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曼秀雷敦公司)诉西安美辰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辰公司)、西安万邦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公司)等三被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结案。

      据了解,曼秀雷敦公司系日本乐敦制药株式会社在华设立的子公司。2006年9月15日,日本乐敦制药株式会社将其享有专用权的第864094号“樂敦”文字商标许可给曼秀雷敦公司使用。并授权曼秀雷敦公司在中国对侵犯该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经查,第864094号商标于1996年8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药制剂等。

      据法院查明,在该案中,万邦公司在其生产的护眼液产品上使用了“金乐敦”字样,并私自伪造美辰公司的公章,对外销售其“金乐敦”护眼液产品。曼秀雷敦公司在经过查证后,以其享有的“樂敦”商标使用权及“新乐敦”、“小乐敦”等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30万元。

      此后,法院审理认为,万邦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但鉴于曼秀雷敦公司无法证明万邦公司的侵权所得,因此判决万邦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并承担曼秀雷敦公司为此案支出的合理费用1.6万元。由于美辰公司并不知晓万邦公司的侵权行为,且两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故美辰公司无需承担侵权责任。(转载)

 
 
 
首页  /  关于博世  /  业务范围  /  热点议点  /  人才招聘  /  联系我们
本网站已获得国家版权证书,仿冒必究
冀ICP备10011795号